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重要船舶证书
──货舱大型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免除证书
引 言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有幸经常登船与一线的船长和船员们接触。现场询问船长和大副关于SOLAS Chapter II-2,Regulation 10.7.1中所要求的免除证书的相关内容时发现:船长们虽然知道免除证书,但对免除证书的具体内容和作用知道的远远不够,大副们知道的就更少了,很多大副甚至没有见过该证书。
事实上,该免除证书是非常重要的。出于降低船舶建造成本等因素的考虑,现在大多数散装船的货物处所已不再配备大型固定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如货舱大型CO2灭火系统)。根据SOLAS Chapter II-2,Regulation 10.7.1的要求:任何船舶的装货处所,如果专门建造用以装运矿砂、煤、谷物、没有干透的木材、不燃货物或主管机关认为较少失火危险的各种货物时,则主管机关可免除船舶按SOLAS Chapter II-2,Regulation 10.7.1和国际灭火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对货物处所装设大型固定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或其主管机关认为能对所载货物起等效保护作用的灭火系统的要求。但这样的免除,只有在船舶装设有钢质舱口盖和具有能关闭通向装货处所的所有通风导管及其它开口的有效设施时方可允许。如这样的免除获准,不管船舶是何时建造的,主管机关应按照SOLAS Chapter I/12(a)(vii)条规定签发免除证书,并应同时附上该船允许载运的货物一览表。
也就是说,营运中的散装船,应具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免除证书(其他免除证书这里不赘述)和该船允许载运的货物一览表。同时,在接受航次任务时,船长和大副(特别是大副)一定要按照该免除证书和该船允许载运的货物一览表进行核对,以确定本次航次任务下达的货物是否在证书和该船允许载运的货物一览表内,如果是,则可进一步核对BC Code 或 IMDG CODE所列明的对该货物装运所要求的具体特性,看本次所下达的货物特性是否符合要求,以确定是否可以承运;如果该货物不在免除证书和该船允许载运的货物一览表内,则不应当承运该货物,除非发货人能提供同时被本航次所涉及的所有装货港、卸货港及沿岸挂靠港管理当局都认可的──该货物属于海安会671号通函附表所规定同类型货物的书面证据。
因此,该免除证书无论对船长还是大副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让我们一起熟识一下其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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