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Classification Information No. 133(Rev.0) June 22, 2009
借鉴前述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关于2009 年救生艇降落设备集中大检查的计划,为对CCS 级船舶的救生艇、艇架、绞车、承载释放装置和降落设备等的技术现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我社决定自本2009 年7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期间对CCS 级船舶结合最近一次入级、法定检验,进行一次针对救生艇及降落设备的专项检查(下简称“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不另向船公司收取费用,但检查发现缺陷而进行安全设备(SE)附加检验者除外。
我社对有关船舶实施专项检查时请船公司予以积极配合以达预期目的。专项检查仅作为检查船舶救生艇降落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排除安全隐患的一项辅助性措施,不代替船公司、船长及专业检修公司按国际公约、规则等要求所应履行的职责;本专项检查的结果与PSC 大检查结果亦无必然联系。在此提醒船方在PSC 大检查期间应特别注意加强对救生艇、艇架、承载释放及降落设备等的维护保养,发现缺陷时应尽快向公司、船级社或船旗国报告并安排解决方案。
如船舶在接受PSC 大检查前无船级、法定检验计划,建议船公司参照所附专项检查项目表安排船长自查,自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我社申请安全设备(SE) 的附加检验。
请各船公司对本通告予以关注!
中国船级社营运入级处2009 年6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