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场交易”需慎重!
转自:航运界 www.ship.sh
近日得知,航交所前期研究了《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讨论稿),现处于国家部委审批修改阶段,可能将适时推行。其《规定》(讨论稿)中,要求现行的船舶交易要“进场交易”。为此,一位航运业界人士忧心重重,为中国航运交易市场捏了一把汗!为此还专门撰文,并在香港《大公报》上连篇报道,提出“航市与股市截然不同”的重要论点,淋漓尽致!出于良知和责任心,该作者为中国航运界做了该做的事!我细细品读了其大作,深受启发,也颇有同感。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最终推出该如何规定,还不得而知,但就其讨论稿中对“船舶交易必须进场”的相关规定,我提出几点愚见,仅供参考:
1、在当今的信息时代,航运市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形的市场,要求“船舶交易进场交易”有点违背市场规律。即使是当今的股市,也没有限定人们一定要在场内交易。这种以法令的形式,要求场内交易,其后果必然是寻租滋生、市场无市了!
2、从交易对象上看,航运交易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没有任何可比性。前者的交易对象是有形的船舶及其相关配件,后者则是无形证券资产;前者的交易涉及到技术、商务、法律甚至政治等诸多因素,需要交易双方的较长时间的博弈和“斗智斗勇”,岂能是一个有形的场地和中间机构的航交所能够予以解决的?
3、如果航交所参与“公正裁判”,可能更令人质疑。与证交所不同,航交所在航运交易市场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因为很多航运企业均作为航交所的会员单位,而在船舶交易中,航交所却作为“公正的裁判”。相比而言,证交所在整个股票交易中保持置身事外(当然内幕交易受到法律的严惩)!
4、设想如果《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讨论稿)中“进场交易”真的付诸实施,估计也只能对国内营运的五星红旗船舶(顶多是国资船舶)交易有点限制作用了。国际航行的船舶以方便旗船居多!
5、那些“场内交易量与场外交易量之间严重失衡”、“设定上海航运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政策,以求实现『交易机会最多、交易成本最低、交易行为最规范』的目标。”、“市场供求主体之间的信息和权益失去对称性,且无严格的法制保障”等等言论是站不脚的。我个人比较孤陋寡闻,好像还没有哪个国家(地区)硬性规定交易要进场,否则如何解释国外航运交易经纪人在市场上为何如此活跃?即便真的要“进场交易”,如果交易后,发现船舶如果出现问题,比如技术问题,比如法律问题(抵押权、优先权等)等等,作为公正、权威的审核机构的航交所是否该承担什么责任?(航交所开发票做公证,总不能做伪证吧?大家去看看社会公证机构是不得作伪证的,作伪证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一项法律或法令不能仅规定权利,而没有责任。这里把航交所比作公正、独立的机构应该合适)。建议航交所要慎重,不要作茧自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6、令人担忧的是,企图有一纸法令来限制船舶交易市场,最终苦果可能是损害了中国的航运交易市场,因为航运市场毕竟是一个国际性市场,对于航运业务而言“东方不亮西方亮”,苦了自己却美了别人!这种法令也最终将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反市场经济的垄断行为,会滋生一个拒绝公平合理竞争的非市场经济的环境,严重抑制了船舶交易市场的发展。此冒天下之大不韪行为可以休矣!
转贴请注明出处:转自:航运界 www.ship.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