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远洋船舶保险,二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一、远洋船舶保险:中国远洋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全损险:保险责任分为六条
1、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的海上灾难,比如,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搁浅,触礁,等等,
2、火灾或爆炸,
3、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4、抛弃货物,为了船舶安全而抛弃的货物时,导致船舶重心偏移而造成船舶损害。
5、核装置或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者以外事故。(指非军事应用的核动力装置)、
6、 船员疏忽或者过失所致的损失。如装卸过程中的意外,船长或船员故意损害等行为。
一切险:保险责任分为六条
1、全部损失,包括被保险船舶由于遭受保险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损不扣除免赔额。
2、部分损失,对于不属于全损的损失。赔付时,需要扣除免赔额。
3、碰撞责任。由于航行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鱼其他船舶或者漂浮物碰撞造成的损失。我国的碰撞责任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4、 共同海损和救助。如果产波发生共同海损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部赔偿,参照《北京理算规则》
5、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一种单独费用,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6、其他费用。由于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提出诉讼等产生的诉讼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进行的损失检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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