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A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B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自北京至伦敦的国际航
空运输手续。运输完成后,B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向A公司支付各项运杂费15000元。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扣留了B公司的核销单证。双方几经交涉,但一直未能就付费和退还核销单问题达成一致。最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运杂费及相应利息。B公司随即提出反诉,称A公司扣留核销单导致自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从而造成B公司损失出口退税人民币8000余元,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B公司对拖欠运费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运费、
报关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反诉部分,法院认为,作为受委托方,A公司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及时向B公司返还核销单等各种单证。由于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并未约定在B公司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扣留核销单,而法律也未赋予
货代公司在发生运费争议时享有单方扣单权,所以A公司扣留核销单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其扣单行为导致B公司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所以,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律师点评]
目前,货主委托
货代公司代理
报关和出运货物,双方因运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货代公司往往通过扣留客户的核销单试图促使其支付运费。诚然,这种方式在某些时候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客户常因外汇核销、退税等的压力而不得不尽快付费。然而,
货代公司的这一行为很可能是不合法的。正如本案法院所认定的那样,由于双方在订立委托合同时并未约定在客户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
货代公司有权扣留核销单,而法律也未赋予
货代公司在发生运费争议时享有单方扣单权,所以
货代公司扣留核销单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客户不予支付运费的做法,
货代企业应当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非法的扣押核销单的方式。不论是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还是作为
货代行业的惯常做法,这种随意扣留核销单的行为都可能给
货代企业带来不小的麻烦,有时不但没能达到促使客户支付运费的目的,反而被客户诉至法院,赔偿其因扣押核销单而给客户造成的退税等损失,这个损失有时可能远远超过运费的数额。
所以,提醒
货代企业,除非与客户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切莫随意扣留客户的核销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