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船公司,前不久接受发货人托运货物的要求,货物出运后,我公司向发货人签发提单,而托运要求要在提单上载明货物的价格,我们应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吗,这样会不会有风险?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我们能否享有责任限制?
答:海牙规则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付责任: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如果在提单上列明货物价值,可能导致承运人扩大的责任,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如果有货主要求在提单上列明货物价值,承运人正确的做法是告诉货主,该项要求不能满足,除非货主愿意支付按照接个等比例收取的额外运费,通常是货物申报价值的2%。承运人收到该费用后会向保险市场投保,以便转嫁扩大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