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出境证明
《海员出境证明》的材料及签发注意事项
1:出境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申请单位应向海事机构保证境外邀请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相应海员的有效海员证及人员名单; (4)如持非申请单位的海员证,还应提供其海员证申办单位的借调函。 2:《出境证明》签发 海事机构应当审核海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海员证是否有足够的有效期(离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经审核合格,海事机构出具《海员出境证明》并收存境外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的副本。 3:签发时注意事项 (1)如海员证为其它海事机构签发,必须上网核实海员证的真实性; (2)海员证离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3)有权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只能为本单位且向海事机构备案的海员名册内人员出具出境证明。
海员出境
《海员出境证明》的定义、内容及适用范围
1:《海员出境证明》的定义 《海员出境证明》系中国海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发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2:海员出境证明的内容: 《海员出境证明》由海员出境证明的主页、存根和名单三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海员人数及姓名、派出单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海员证号码、《海员出境证明》编码、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签证性质(免签、在境外办或过境签证)、所登服务船舶船名、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有效期等。 3:海事机构签发出境证明的范围: (1)所有航运企事业单位持有效海员证的海员; (2)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的船员; (3)航运企事业单位因公临时随船人员; (4)航运企事业单位对外签约派出的另一单位的海员; (5)由航运企事业单位聘用在自有船舶上工作的另一单位的海员。 4:航运单位签发《出境证明》的范围航运单位只能为与其依法签有劳动合同的海员包括与该航运企业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签发劳动合同的海员以及人事关系在航运事业单位或直属单位的海员签发《出境证明》
海员证概述
一:掌握船员出国证件的分类及名称海员出国证件分为:海员证、出境证明、因公(私)护照、旅游通行证等; 二:掌握海员证的性质、适用范围、颁发海员证的目的 1:海员证的性质:(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具有护照性质并为船员出境执行任务专用的法定出境证件,证明证件持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当时职业身份为船员。 2:适用范围:凡出境在船上从事工作并编入船员名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我国海员持海员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3:颁发海员证的目的:除表明海员身份以外,主要为海员出入境和在船工作提供方便,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适应海员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三:掌握主管机关海员管理机构的职能,了解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相关职能。 1:主管机关的职能: 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其主要职能是宏观管理海员证的各项业务,包括对相关海事机构海员证签发和日常管理授权;对海员证申办单位的确认和管理;对海员证批件下发单位的确认和管理;与相关部委及驻外使领馆的业务往来;对非船员编制人员下发海员证批件,制订海员证管理相关法规、规范等。 2: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能: 目前已被授权可开展海员证签发及日常管理的海事管理机构有:上海、天津、辽宁、河北、黑龙江、山东、烟台、连云港、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长沙、深圳、厦门、汕头、湛江、宁波等20个海事局。 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负责辖区内出境船员海员证的签发及日常管理,负责辖区内海员证批件下发单位、海员证申办单位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持海员证船员的日常管理。 3: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相关职能: 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办理海员证在境外有效期届满的延期手续和海员证在境外遗失的申请补发手续。负责为海员证遗失或延期和期限已过的中国籍海员签发旅行通行证。
适任证书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适任证书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和三管轮;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5.GMDSS通用操作员;(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三)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GMDSS限用操作员;6.沿海航区500总吨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7.沿海航区主推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岸航区未满500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岸航区主推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海员证代码
海员证代码明细表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A01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A02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A03
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A04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A05
中外运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A06
中国海洋航空公司(中海航) A07
安达海科咨询公司 A08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B0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 B02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B03
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B04
大连海事大学 B05
大连海运学校 B06(取消)
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 B07
大连集装箱轮船公司 B08
大连吉林轮船公司 B09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分有限公司 B10
辽宁省轮船公司 B11(取消)
大连市金州海运总公司 B12
东大 B13(取消)
海洋冷运 B14(取消)
龙兴 B15(取消)
大连海运(集团)公司 BI6
大连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B17
辽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 B18
渔轮公司 B19(取消)
大连海洋水产集团渔业总公司 B20(取消)
大连水产集团远洋渔业公司 B21
海惠 B22(取消)
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B23
大连庄河水产海运公司 B24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轮船有限公司 B25
辽宁外贸食品海运公司 B26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27
大连华龙企业集团 B28
大连宏达轮船公司 B30
丹东海运公司 B31
大明 B32(取消)
五丰 B33(取消)
中农信 B34(取消)
华海 B35(取消)
海锋 B36(取消)
营南永盛 B37(取消)
营口远洋渔业 B38
丹东长兴贝类养殖有限公司 B39
东港鸿鹄 B40
吉林国际 B41
营口海运总公司 B42
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延边公司 B43
大连水产学院 B44
造船新厂 B45
造船厂 B46
东港水供 B47
东港黄海 B48
渤海船厂 B49
辽宁食品进出口公司 B50
辽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51
丹东大鹿岛 B52
大连梦远渔业有限公司 B53
阿达尼 B54
大连长海县獐子岛渔业公司 B55
远洋水产 B56
集装箱船务 B57
五泉船务 B58
龙港船务 B59
福建海事局(代码JD)受理的申办单位:
福建鑫安船务有限公司 (编码J47);
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 (编码J48)。
“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广州公司”更名为“广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代码K10);
“珠海经济特区九州港客运公司”更名为“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
(代码K58);
“中山市航运总公司”更名为“中山市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码K82);
“荣成市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荣成市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代码E33);
“山东省荣成市蚧口渔业集团总公司”更名为“山东蚧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 码EB5);
“福州运洋渔业有限公司”更名为“福州市运洋渔业公司”
(代码J44)
签发机关代码
BA 大连 CA 河北 DA 天津 EA山东 EB烟台 FA连云港
FG江苏 GA 上海 HA宁波 HE浙江 JD福建 JC 厦门
KD 汕头 KA广东 KB深圳 MA 海南 NA黑龙江 PC长江
LE广西
编号代码
A-5年 M-商船
B-3年 C-商船外派
C-2年 F-渔船
D-18个月 S-渔船外派
E-12个月 N-非船员
F-6个月 B-非自航船
G-3个月 G-非商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已经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交通部直属海事局系统通讯录单位:上海海事局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90号 电话:(TEL)86-021-53931500 传真:(FAX)86-021-53931549 邮编:(POST CODE)200086 单位:天津海事局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办医街13号 电话:(TEL)86-022-25793790 传真:(FAX)86-022-25793429 邮编:(POST CODE)300456单位:辽宁海事局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电话:(TEL)86-0411-2622342 传真:(FAX)86-0411-2806614 邮编:(POST CODE)116001 单位:河北海事局 地址:河北秦皇岛市海滨路75号 电话:(TEL)86-0335-3093164 传真:(FAX)86-0335-3093608 邮编:(POST CODE)066002单位:山东海事局 地址:青岛市巫峡路21号 电话:(TEL)86-0532-2654277 传真:(FAX)86-0532-3654277 邮编:(POST CODE)266002单位:江苏海事局 地址:南京市建宁路263号 电话:(TEL)86—025—8773385 传真:(FAX)86—025—8771276 邮编:(POST CODE)210015单位:浙江海事局 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8号 电话:(TEL)86—0571—5454372 传真:(FAX)86—0571—5454407 邮编:(POST CODE)310014单位:福建海事局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84号D座 电话:(TEL)86—0591—7540943 传真:(FAX)86—0591—7095013 邮编:(POST CODE)350003单位:广东海事局 地址:广州市滨江东路520号 电话:(TEL)86-020-84401277 传真:(FAX)86-020-84401184 邮编:(POST CODE)510230单位:广西海事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 电话:(TEL)86-0771-5531110 传真:(FAX)86-0771-5532525 邮编:(POST CODE)530028 单位:海南海事局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电话:(TEL)86-0898-68653899 传真:(FAX)86-0898-68666231 邮编:(POST CODE)570311单位:长江海事局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电话:(TEL)86-027-82412784 传真:(FAX)86-027-82426348 邮编:(POST CODE)430016单位:黑龙江海事局 地址:哈尔滨道外区江畔路142号 电话:(TEL)86-0451-8683343 传真:(FAX)86-0451-8612391 邮编:(POST CODE)150020 单位:深圳海事局 地址:深圳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 电话:(TEL)86-0755-3797011 传真:(FAX)86-0755-3797077 邮编:(POST CODE)518032 单位:营口海事局 地址: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 电话:(TEL)86-0417-6269164 传真:(FAX)86-0417-6144303 邮编:POST CODE)115007 单位:烟台海事局 地址:烟台市环海路8号 电话:(TEL)86-0535-6742651 传真:(FAX)86-0535-6242248 邮编:(POST CODE)264000单位:连云港海事局 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前路11号 电话:(TEL)86-0518-2310309 传真:(FAX)86-0518-2324849 邮编:(POST CODE)222042 单位:厦门海事局 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07号 电话:(TEL)86-0592-6013117 传真:(FAX)86-0592-6015494 邮编:(POST CODE)361012 单位:汕头海事局 地址:汕头市海滨路47号 电话:(TEL)86-0754-8900111传真:(FAX)86-0754-8900110 邮编:(POST CODE)515041 单位:湛江海事局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1路12号 电话:(TEL)86-0759-2222090传真:(FAX)86-0759-2286084 邮编:(POST CODE)524001 详见
http://www.msa.gov.cn/main.nsf/Index?Open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