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雾航安全,避免碰撞事故发生,特对船舶雾航安全作如下规定:
1、当视线恶劣,船舶密集,航道复杂,避让困难,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船长有权择地抛锚或滞航。
2、当能见度在3-5海里时,应处于雾航戒备状态,做好雾航准备,立即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开启雷达,注意VHF频道。
3、当能见度小于3海里时,通知机舱备车,叫船长上驾驶台亲自指挥,轮机长要作好主机随时操纵的准备,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本船性能的安全航速,禁止使用自动舵,利用各种手段保持正规了望。
4、雾中航行必须用雷达对来船进行连续观测和雷达标绘,及早判明来船动向,用VHF及早与来船沟通信息,达到协调避让。
5、雾中航行当两船相遇并有碰撞危险时要切记:无直航船和让路船之分,两船均应采取避让措施。
6、避让来船在条件与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应早让、宽让、大幅度让,如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船速减小到其维持船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把船完全停住,直至脱离危险为止。
7、雾中航行于近岸、船舶密集、水道狭窄等复杂水域时,必要时应派人了头。
8、雾中航行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均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