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来有一天,我们不得不为唱歌付费 或许某一天,当耳边响起熟悉的旋律时候,你却孤单单独守一边,只能眼巴巴的看着别人载歌载舞。因为那些人是付费用户,而你没有为该歌曲埋单,未经授权,不能使用。 当哦听说雅虎搜索败诉的时候,就想到了上面这个场景。4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11个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宣判雅虎有罪:判决雅虎网站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人民币21万余元(折合一首歌价值将近1000元人民币哈)。 说的直白点,就是因为搜索引擎能够搜倒MP3下载,所以法院就判决雅虎赔钱。 因为好莱坞的这11个国际知名唱片公司的歌曲是有版权的,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赋予知识产权财产的意义:即你在不被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它,就意味着侵犯了别人的财产。实际上,它是一种垄断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使用来获得保护。这就是说,搜索引擎想要提供歌曲的链接,必须经过唱片公司授权。要获得授权,必须掏钱埋单。雅虎没有埋单就链接了歌曲,所以吃上了官司。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搜索引擎链接好莱坞的歌曲,是违犯知识产权法的行为。脑海里出现这样一个结论。我不由自主的感到恐惧:将来会有一天,鄙人会不知不觉的吃上官司。当耳朵里面听见《铃儿响叮当》的时候,于是跟着一起唱。这跟唱声音恰好被唱片公司听到了,唱片公司说:你使用了我的歌,未经授权!咱们法院见!而鄙人不想吃官司,也不想花钱---一首歌1000元,这比农民阶级辛苦一周所得还高---那就只能紧紧的闭上嘴巴。 2.将来会有一天,搜索引擎将无索可搜。 技术总在不断进步,而法律相对落后。技术进步可能形成垄断,也可能打破垄断。技术进步对唱片公司来说,就意味着侵害著作权的方法会越来越多,甚至某些技术扮演著侵害著作权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音乐压缩格式MP3的发明大大减低音乐档案的容量,进而使得人们彼此重制或在网络上传输音乐档案更为便捷,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著作的行为也大大增加。垄断力量的“财产”被侵犯了!所以,MP3必须死。 于是以法律的名义,政府接受了检举,取缔下载或互相交换MP3音乐档案的行动,社会大众于是都知道MP3音乐档案是不合法的。MP3之死,可以视为技术被垄断扼杀的一个案例。落后的杀死进步的。无意间,法律代垄断势力扮演了一个反动保守的角色。 搜索引擎链接倒了MP3歌曲,这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唱片公司没有授权搜索引擎链接到自己的歌曲上。有关证据表明,搜索引擎是侵权行为。 或许,这个逻辑还会引起连锁反应,接着,肖容会起诉搜索引擎未经授权,就提供了文章的链接,张三也会起诉搜索引擎链接了自己的软件,甚至李四的报纸、王二的门户网站,都会起诉搜索引擎把自己的网址曝光在互联网上……搜索引擎公司不是有钱吗?google、baidu、yahoo,都是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等着赔钱吧。不信就法院见,雅虎中国就是前车之鉴。。大家都纷纷举起知识产权大棒,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这样一来,诺大一个互联网,搜索引擎没有多少内容可以搜了。于是,公众在搜索引擎中找不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了。 为什么出现上面那样情形呢?事实上,人们忽略了一个概念:搜索引擎不过是一项技术。某一项技术,除了用来侵害著作权之外,也有其他正当用途,像是录音机一样可以用来合法录制有著作权的歌曲录音带,并非所有的录音机都是用来违法复制,这就不能认为录音机的制造商或贩卖者侵犯著作权。此即所谓的技术中立原则:法律不应该(或者不能)因为新科技或技术可作为侵权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认定该技术提供者必须负起侵权责任,必须负责的是使用该项新科技或技术的管理方法、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授权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 3.将来会有一天,我们不得不问:知识产权合理吗? 然而,不幸的很,在11家唱片公司,高举着知识产权大棒的围追堵截下,雅虎一声不吭的败诉了。知识产权,这是一个象国徽一样庄严的词汇。此时,却变的像个小丑一样,似乎它只取悦于有钱的、会打官司的人。 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保护大众创作利益,在现实的发展却偏离了原先的设想,直接的结果就是穷者更穷,富着更富。大众不曾因此收益明显增加,而明显受益的都是那些唱片公司们的老板。其恶果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大量专利闲置。有个把人因为知识产权发财了,但知识产权局内库存的成千上万项专利--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创作--都不过是一张公证了的废纸而已。另一方面,恶意闲置专利,阻碍技术创新。国外巨头进入中国后,以收购方式获取国人专利技术和商标,并使之闲置起来,目的是为了防止本国对手获得或使用类似专利,以阻止竞争。 或许有人说,不必杞人忧天,对于智慧产品,我们可以“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意思是:它允许人们无需征求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比如说:个人研究、教育领域,新闻报道等等。 合理使用,听起来非常“合理”,但实际情况却是,当你通过搜索引起去寻找某个MP3歌曲的时候,却再也找不到了。 知识产权悖离初衷的发展却令人忧心,或许有一天,你将不得不质问:这法律是为一小撮唱片老板们量身打造,它本身所保护的东西,对公众合理吗? 4.现在我们必须质问:如何维护公众利益? 维基百科的知识产权条目上有这样一段话:“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基本宗旨而建立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杰弗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标并不是以个人的商业利益为核心的,而是使“创造性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产,为任何人自由利用。” 进入WTO前的多哈谈判时,中国代表团表态:当公众利益和知识产权冲突时,应该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发达国家应该提供技术,以协助发展中国家进步。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促进经济发展应列为首位,培育市场比开放市场更重要。对知识产权的强调,不能阻碍中国的市场发展与培育,否则最终将既不利于中国市场,也不利于外资。 今年4月,吴仪说:目前中国法院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各国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系统。我奉劝企业界的朋友们,绝对不要抱着“饿死不讨饭,冤死不打官司”的陈腐观念,要敢于去打官司,只要你有决心、你有能力,证据确凿,就能够打赢官司。希望大家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100多年前,洋人用鸦片和枪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现在,他们又挥舞着知识产权的大棒,冲进来了。(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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