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水手(机工)报考条件
答:报考水手(机工)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 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1.1 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1.2 水手(机工)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水手(机工)看,淘汰率不超过1%。
1.3 水手(机工)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
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1.4 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
1.5 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
1.6 水手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 ;(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
1.7 机工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 ;(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 ;(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 ;(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
2.符合值班水手(机工)晋级条件
2.1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2.2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2.3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4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
2.5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水手工艺;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四)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2.6 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机工值班;
2.金工工艺;
3.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3.符合三副(三管轮)晋级条件
3.1 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非航海工科毕业生申请参加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应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全日制海员培训。
3.2 (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要应完成:
1.高级消防培训;
2.精通急救培训;
3.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4.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5.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
3.3、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海图作业;
2.航线设计;
3.船舶定位;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测罗经差;
6.货物积载与系固;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7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6项的评估。
3.4 (一)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完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
1.精通急救培训;
2.高级消防培训。
3.5 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4)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设备操作;
3.金工工艺;
4.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5.船舶电站操作;
6.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5和6项的评估。
4 经过海员培训机构培训
4.1、招生对象
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已达到大学英语水平考试425分及以上。
4.2、培训目标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符合《STCW78/95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法规要求,并能胜任现代化船舶驾驶与管理的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驾驶员和能胜任现代化船舶机电设备操作与管理的无限航区3000KW及以上轮机员。
4.3、课程设置
驾驶专业技术课:航海学、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舶操纵、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航海仪器、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安全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船舶信号等10门专业课程和评估项目、专门训练课程10门。
轮机管理专业课:制图基础与机械制图、热工基础、轮机工程基础、船舶电气、船舶管理、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轮机维护与管理、轮机自动化、轮机英语等专业课程10门和评估项目、专门训练课程8门。
4.4、 升迁情况(根据国家海事局和《1995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95/78公约)
1. 甲类航海技术专业学员结业合格后,上船见习满12个月后可任三付;海上三付资历满12个月后可直接升任二付;海上二付资历满12个月后通过国家海事局考试可升任大付;海上大付资历满18个月,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院校培训3个月后,再经国家海事局考试,通过后可升任船长。
2. 甲类轮机工程专业学员结业合格后,上船见习满12个月后可任三管轮;海上三管轮资历满12个月后可直接升任二管轮;海上二管轮资历满12个月后通过国家海事局考试可升任大管轮;海上大管轮资历满18个月,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院校培训3个月后,再经国家海事局考试,通过后可升任轮机长。
5.符合二副(二管)晋级条件
5.1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
5.2 申请二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海图作业;
2.航线设计;
3.船舶定位;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测罗经差;
6.货物积载与系固;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5.3 申请二管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5)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2.电气、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4)船舶电气;
3.维护和修理职能
(5)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设备操作;
3.金工工艺;
4.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5.船舶电站操作;
6.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6.符合大副(大管轮)晋升条件
6.1 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
6.2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5)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6)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8)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3)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货物积载与系固;
2.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3.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和第3项的评估,其中第3项的评估仅适用于无限航区船舶的大副;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1项的评估。
6.3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和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动;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3.自动控制实施;
4.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3项的评估
7.符合船长(轮机长)晋级条件
7.1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或轮机长。
7.2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4.航长业务。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3.海上货物运输;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航次计划;
2.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1和第3项的评估,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
7.3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英语;
4.轮机自动化;
5.轮机维护与修理。
(三)评估项目:
1.轮机模拟器;
2.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其中轮机模拟器仅适用于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轮机长业务培训。
8 特别规定
8.1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的限制。
8.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8.3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8.4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9 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
9.1 客船和滚装客船
9.1.1 在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的适任证书。
9.1.2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的适任证书。
9.1.3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9.1.4 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船长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9.1.5 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
(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3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
9.1.6 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9.1.7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9.1.8 除本规则8.1.1、8.1.2、8.1.3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包括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9.2 液货船
9.2.1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的液货船的适任证书。
9.2.2 在液货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9.2.3 符合本条规定的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的液货船:
(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的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的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
(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