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请尹部长给个理由
国务院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年休假条例》),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根据《年休假条例》规定,只要工作年限相同,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拥有了与《公务员法》定义的公务员一样的年休假,这是艰难第一步,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劳动者的福音。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其对国务院的《年休假条例》理解,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剥夺了船员拥有《年休假条例》赋有劳动者的企业职工年休假的一般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
我是船员,一年四季十二个月三百六十五天,天天生活和工作在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没有报刊杂志的海上,偶而有几个小时的在港时间,就象小偷和强盗一样,要在冗杂的工作中偷抢片刻时间与家里人通个电话,虽然电话费很贵、工资很低,但都要聆听亲人的声音,感受人间幸福无比的天伦之乐:感觉自己还属于人类。为了养家糊口,离开本来与家庭相距十万八千里路远的港口,继续驾船回到只有男性的茫茫大海上。遥远的家里,年迈的母亲是否思念长年累月在外打工的儿子,我不知道,我也不考虑,母亲身体健康情况如何,我更不管;年轻的妻子是否思念长年累月在外的丈夫,我不知道,我也不考虑,长期独守空房的妻子是否需要丈夫温柔拥抱,我更不管;长年累月得不到父亲教诲的幼小孩子是否懂事,我不知道,我也不考虑,失业回家时孩子是否认得父亲,我更不管;家里如果有困难是否能获得帮助,我不知道,我也不考虑,是否苦苦地支撑着等待我回家解决,我更不管;妻儿老小似孤儿寡妇是否遭受欺侮,我不知道,我也不考虑,一切天灾人祸只能放任。
茫茫大海,浪滔天,风险、危险见多了,就习以为常,无论多大。值班之余,躺在床上,自然碾转反侧,恨自己没有学问,略有些疑问,如梦似幻地对《年休假实施办法》产生了胡思乱想,望部长:慈悲为怀,为头脑简单思维僵化如顽石的我,开示说法,解惑释疑。若得一知半解,能归属人类,我必点头称谢!
甲、企业职工依据《年休假条例》拥有的企业职工年休假和船员依据《船员条例》拥有的船员年休假是否同一个概念?
我的胡思乱想:
一、基本概念。
符合拥有《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的企业职工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劳动者,但不一定是船员;符合拥有《船员条例》规定的年休假的船员是符合《海商法》第三十一条的船员,也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劳动者。
《年休假条例》没有定义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的法源之一是《劳动法》,符合《年休假条例》的企业职工,应当就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我胡思乱想地认为《年休假条例》所称的企业职工,就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全体劳动者,包括年薪千百万的被任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收入几千元的随时面临违反宪法和法律而下岗风险的卖苦力的打工者,因此,企业职工就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都有权利拥有《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仅仅需要符合《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考虑工作年限内在企业具体的工作日,包括部分人员公费周游世界的私人活动等都属于工作年限的组成部分;企业职工的寒暑假、事假、病假、非在岗培训学习考证、以及企业职工年休假等假期,仅仅对当年的企业职工年休假有影响。又,《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因此,《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是制度年休假。
《船员条例》有船员的定义,是广义的船员定义,《船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即持有《船员服务簿》的注册船员;但是,拥有《船员条例》规定的船员年休假的船员,不是《船员条例》定义的全部船员:《船员条例》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三十条,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即,船员享受船员年休假,必须满足在船上工作日的条件,因此,拥有船员年休假的船员,是狭义的船员,是《海商法》第三十一条定义的船员,《海商法》第三十一条定义:“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依据《船员条例》拥有船员年休假必须满足在船工作日条件的规定,船员的事假、病假、婚假、公假、待派期间、培训学习考证、船员年休假休假、公休假等一切非在船工作日都要缩减相应的船员年休假。因此,《船员条例》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规定的年休假是船员职业保障年休假。
二、从产生年休假的计算基础看。
企业职工年休假与船员年休假,两者完全不同。企业职工年休假的计算基础是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包含期间的全部假期、非工作时间,包括某些人员带薪公费周游世界的私人活动等,仅仅其中的部分假期对当年的年休假有一定的影响;船员年休假的计算基础是船员在船工作日,一切非在船的假期和非在船工作时间都要缩减船员的年休假。两者的计算基础,风马牛不相及。
三、从产生年休假的计算方法看。
企业职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工作年限的数列排列,5天、10天、15天;船员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船员在船工作每2个月5天比率计算。两者的计算方法,风马牛不相及。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1年含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是260天, 实际工作日是249天,依据《年休假条例》和《年休假实施办法》计算按照工作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15天计算,其1年实际工作日是234天。根据《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样也是工作满20年船员,年休假最多可能只有18天(如果在船工作日不是累积后再按比率计算,而是按连续2个自然月的数列排列计算,船员的船员年休假可能归0,且《船员条例》也没有禁止资本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本文假设:平均一天仅仅8小时被认为是劳动者的船员的工作时间;劳动者的船员在海上的船上的其余时间,被认为同其他所有劳动者一样,是能够完全有效行使一切合法权利和履行一切《宪法》义务的私人时间,包括假设在太平洋航行的船上的船员也能天天下班后回到家里教育幼小的孩子和省视年迈长辈等等。)
四、从产生年休假的法律基础看。
1、企业职工年休假和船员年休假的性质不同。
根据《年休假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确定企业职工年休假的法律基础是一般法的《劳动法》,按照《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企业职工年休假是广义的、制度的休息休假。
《船员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因此,《船员条例》的法律基础主要是《海商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各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对于《劳动法》就属于特别规定,《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确认了“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按照《船员条例》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三十条“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的规定,船员年休假是狭义船员的职业保障。
因此,企业职工年休假和船员年休假的性质完全不同的。
2、《海商法》、《劳动法》、《船员条例》、《年休假条例》之间的法律关系。
船员是《海商法》调整的对象,船员劳动对《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是根据《海商法》第三十四条,《海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仅仅是《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者和(或)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才适用于船员,并且是,同样的规定,《海商法》优先适用。《海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仅仅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特别规定,而且还是适用普通法源于适用特别法的特别规定。
《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即《船员条例》的特别规定与《年休假条例》的一般规定都适用,两者之间没有竟合、替代等关系。
企业职工按照《年休假条例》行使年休假权利,是《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社会法行为,船员按照《船员条例》行使行使年休假权利,是《海商法》属于民商法的民商行为。如果发生争议,前者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或)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后者按照《海事诉讼法》、最高人民院『2002』民四他字第16号文的司法解释等,直接由海事法院管辖。
3、制度的《年休假条例》赋有广义的劳动者的企业职工年休假,与职业保障的《船员条例》赋有狭义的作为劳动者的船员的船员年休假,也没有任何矛盾、抵触、或者竟合。
按照上述分析,我胡思乱想地认为,企业职工依据《年休假条例》产生的企业职工年休假和船员依据《船员条例》产生的船员年休假是两个不同概念。
五、按照《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非常明确:广义的《年休假条例》赋有劳动者的年休假,劳动者的船员不得拥有。
请部长给出船员因为拥有了《船员条例》规定的职业保障的年休假而不能再拥有《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制度的年休假的理由,并论证。
乙、《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拥有年休假的对象是广义的劳动者,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权利,不考虑劳动者的职业是否存在“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船员条例》规定的拥有年休假的对象是狭义的劳动者的船员,是被行政法规的《船员条例》认定职业有“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存在的职业保障权利。
请尹部长从社会公序良俗、基本社会伦理、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方面,证明狭义的劳动者的船员不能拥有《年休假条例》赋有广义的其他劳动者都能拥有的制度年休假权利。
或者,请尹部长给出,船员按照《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拥有职业保障的年休假之外,再拥有《年休假条例》赋有劳动者的制度年休假,将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基本社会伦理、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的依据或理由或证明。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