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编辑以及王耀平老师:读了《国际商报》2005年7月25日星期一A4版的商务案例《老鼠V.S大象》,有些感触。结合本人的工作经验和心得,谈一下个人想法:1.中国L公司在与北京H公司签定的合同中没有初验和终验的时间虽属正常,但是合同商
订时卖方应提出“到货后(或提单日后)多长时间如非卖方原因货物应被视为自动验收”,通俗讲,即卖方不应承担买方原因不验收的损失。
2.H公司2003年1月17日所称“400套完成初验,有关文件尚未正式签署,春节将至”等借口作为延续的理由不充分。因为卖方完全有理由反问:文件签署只是PAPERWORK,要用很长时间吗?
3.北京H公司和其外贸代理D、Y公司的关系,应有委托代理合同约束,相关部分即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落实情况,如果是开证时100%的保证金,外贸代理D、Y公司作为北京H公司对外执行合同的全权代理,没有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修改信用证。
4.从H公司所称“付给D公司50万美元货款,300套直放站尚未收回一分货款,资金方面十分困难”,可见开证时保证金并未全额落实,可能外贸代理D、Y公司已经意识到了合同执行的不乐观前景,外贸代理D、Y公司当然不会为极少比例的代理费去承担过大的风险(因为此时已经产生了纠纷)。他们在意的是自己不会因信用证受到追索(因为信用证下开证行L/COPENINGBANK是第一付款人,其次是信用证申请开立人L/CAPPLI鄄CANT),那么信用证到期而不再延就顺理成章了。
5.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是H公司供给L公司的货款未完全收回,(可能)不能全额落实信用证下对外支付的保证金导致外贸代理不能即时对外延期信用证,卖方V公司不仅不能及时收回货款,而且得不到付款保证(信用证过期)。所以V公司采取了反制约(停止零配件供应等)措施,引起矛盾的升级。
6.要解开这个DEADLOCK,需要多方努力,L公司及时付清H公司货款,H公司向外贸代理D、Y公司全额落实信用证下对外支付的保证金,D、Y公司延证,V公司交单议付,解除反制约措施。或者信用证不延,改用电汇T/T或跟单托收D/P方式支付余款。
7.本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体现出来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比如合同条款方面等不是特别完善,且发生问题后缺少及时有效的沟通和解决,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中方信誉的损失,V公司行将破产)。
8.王耀平先生文中提及“外贸公司在这一商业活动中,除了承担必要的责任及微不足道的代理费外,没有任何切身的经济利益。没有利益的驱使,商人的行动必然是迟缓的”,本人不敢苟同。任何真实有效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外贸公司在这一商业活动中的角色是北京H公司对外执行合同的全权代理,如果H公司的货款全额落实,他们是没有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修改信用证的。但是本CASE似乎不是那么简单(不知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规定),如果用于对外支付的货款尚未落实,那么外贸代理D、Y公司当然不会为极少比例的代理费去承担远超过自己预期利润所得的风险。规范的外贸公司在修改信用证等程序的控制上是严格的,几乎等同于付款,但是反应也是很迅速的。所以“D公司的行动迟缓”并非缺少利益驱动,而是“商人对风险的规避”的本能体现。
因对该案例的细节不甚了解,且时间有限,匆忙成文,所以分析也不可能深入,权当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