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
空运输
保险条款 大家来参考下吧。
航
空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
保险分为航
空运输险和航
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
保险按
保险单上订明承
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
空运输险
本
保险负责赔偿:
1. 被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被
保险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承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
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
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
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
保险还负责被
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
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
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
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
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
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
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
保险货物运离
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
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
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
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
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
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
保险货物运到非
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
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
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
保险费的情况下,本
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 被
保险货物如在非
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
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 被
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
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
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
保险人的义务
被
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
保险货物运抵
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
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
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
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
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
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
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