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公布了,细看“规定”后发现,这原来是一个“中国籍二手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比原来想象的规定范围缩小很多。由于国际船舶和新造船交易已经有一套全球公认的标准和惯例,“规定”的自限可谓是一个明智之举。“规定”第二条指出:“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这就是说,外籍船舶交易和在建五星红旗新造船交易都不适用本规定。规定的设计者非常熟悉中国船舶交易市场的特征,尤其是国际船舶交易与国内船舶交易的差别,所以特意将比较混乱的国内二手船舶交易单独立法,可谓对症下药。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有市有场的集中交易、官方指定的交易评估机构、船舶买卖经纪人的准入或许可制度、将船舶信息数据库的责任落实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身上等等。众所周知,船舶经纪人的一大作用就是向客户提供市场信息,而在“规定”的框架下,信息集中到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也即各地的船舶交易市场。船舶经纪人的市场价值少了一大块。另外,船舶经纪人的另一大作用就是对二手船舶的估价,在“规定”下,也必须由船舶交易市场来评估。在此市场环境下,船舶交易信息以及估价都由一个第三方提供,船舶经纪人的作用就被边缘化了。不过,国人的基因里向来就喜欢跳过中介,所以国内二手船舶市场并没有多少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经纪人,多数以船舶贸易的形式经营。《规定》就是面对这样的国情,制定针对*的措施,试图改善国内船舶交易市场的混乱局面。能否奏效,看官拭目以待吧。
“规定”的另一大特点是涉及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与上海航运交易所的关系。显然,“规定”的制定者担心,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未必能遵守规定的义务,向上海航交所提供真实、全面、及时的船舶交易信息。规定指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与国际船舶市场相比,国内船舶信息的准确和全面*可以说历来很不靠谱,部份外省市海事局甚至默许虚假船舶图纸的船舶在当地注册登记。在“规定”还没有出台前,这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买家吃了亏,也只能自认倒霉。那么,上海航交所得到的信息如果是虚假的,再开放给市场,而市场上的船舶买卖当事人如果因为虚假信息而蒙受损失,该向谁索赔?
来源:刘巽良的日志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