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4月1日电 (记者 张彩林)《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3月下旬已经生效,记者1日从福建省外经贸厅获悉,欲赴台船工作的**人员须持有《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等证件。若发生劳务纠纷则依照相关劳务合同协商解决,也可向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投诉中心反映。 目前,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开展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的企业共7家,开展对台远洋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的公司共11家。包括浙江省温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省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河南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公司只能在所在省招收赴台渔船船员。
据介绍,**船员若要赴台船工作,首先必须取得作为渔船船员的资质证明,即《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赴台船工作。
同时,赴台船工作必须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经营公司应协助办理。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必须提供《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和《出海渔民证》。此外,还必须与经营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与台湾船主签订《劳务合同》,以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船员在台湾渔船工作,船员如果与船主发生劳务纠纷,首先根据《劳务合同》与船主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向船员派出公司寻求帮助。重大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可向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投诉中心反映;如果船员与派出公司发生纠纷,首先要根据《外派劳务合同》与派出公司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向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也可以向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委员会投诉中心反映。
2009年12月22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中举行“两会”第四次会谈,签署了《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该协议在签署后90天内生效。该协议将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纳入到两岸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对保护渔船船员和船主的权益,深化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和人员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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