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
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用证业务流程
进口商 出口商
发运货物
申请人 受益人
商务合同
申请人 向受益人
提交 通知
申请书 信用证
开证行 受益人
向申请人 向银行
提示单据 提交单据
要求付款赎单 得到付款
议付行向
托收行寄单索汇
开证行 通知行或议付行
申请人银行 开立信用证 受益人银行
信用证条款内容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no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开证日期一般表述为“Date of Issue”。
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
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
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
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
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
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
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
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
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没有变字等错误。
如果信用证的证号在信用证中前后出现多次,应特别注意其间是否一致,否则应电洽其修改。
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
如果信用证的币别是国际间非自由兑换货币,受益人可考虑是否可接受。
货币符号应是国际间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
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例如一百万美元写成USD1,000,000.00。
如果信用证中有大写和小写两种金额的写法,大写和小写保持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多处出现信用证金额,则其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no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是信用证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的叙述。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繁琐,如果货物描述过于繁琐,应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该部分内容。因为,繁琐的货物描述给受益人制单带来麻烦,货物的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
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交易所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
信用证的价格条款,是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务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成交价格,一般按国际标价方法,常用的价格条款有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或C.N.F.)。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价格条款的后面应注有“地点”。
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
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
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迟迟不交单,而货已到港,进口商拿不到货运单据无法提货以致压港压仓等。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证的交单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的一个在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经常规定装运日期后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为交单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交单期限也可以超过二十一天。
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偿付款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国的另一家银行(一般为帐户行)。偿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付款,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的授权(Authorization)和议付或付款行的“索汇指示”(Reimbursement Claim)或“明白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证明书”一般不需要了)。
偿付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的付款,即,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或偿付行有权利向议付行索回货款。
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信用证的偿付条款直接涉及到收汇问题,因此必须保证偿付条款的正确与合理。对于偿付条款复杂,偿付路线迂回曲折的情况,应尽量要求开证行修改。
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证中一般规定有证行的银行费用或通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
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受益人注意费用条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修改,以减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有些信用证在一定条件下才正式生效,对于此种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审核该条件是否苛刻,受益人要注意,审证时应在信用证正本上加注“暂不生效”字样,建议受益人接到银行的正式生效通知后再办理货物的发运。
十七.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条款,对于不能接受的条款应立即洽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修改。
一.汇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 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 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 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 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 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 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 规格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情况。
[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
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3) 结文部分
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包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
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三.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1.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的内容
[1] 货物的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另外,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 货名
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另外,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数和包装
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的规定完全一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
[5] 尺码
货物的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信用证中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3) 有关运输和其他内容
[1] 提单的号码
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的号码,即提单的号码,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的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的号码完全一致。
[2] 船名
船名一栏必须有运输船舶的名称。如果是直达运输,则应有直达船的名称。如果是转船运输,则应有一程船的名称。
[3] 装货港
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装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
[4] 卸货港
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卸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属转运运输,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的地点。
[5] 运费支付地点
运费支付地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地点,特别是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时。
[6] 运费
运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方法,通常信用证中对此都有规定。运费的支付方法一般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A.“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B.“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C.“运费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运费已付”一般由托运人(出口公司)支付运费。“运费到付”一般由收货人(进口公司)支付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一般应列明运费的金额。
[7] 提单的份数
提单的份数一般是指提单正本的份数。一般情况下,如果信用证对提单的份数有明确规定,提出单的份数应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未要求提单的份数,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则提单的份数应依提单上的具体规定而定。
提单的签发人通常都规定了其所签发提单的份数。提单上列明的提单签发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即是“全套的提单”,出口公司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全套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8] 提单的签发地点和提单的签发日期
提单必须有签发地点,通常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但是,不一定是装运港。
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的日期,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收妥备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日期。收妥备运提单如已转变为已装船提单,则“Shipped
on Board”字样旁边的日期为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
[9] 提单的签发人
提单只有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通常,提单有以下四种签发人:
A.承运人;
B.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
C.船长;
D.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4) 有关提单正面契约文句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种契约文句:
[1] 装船条款
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并已装在指定的轮船上。
[2] 内容不知悉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核实,而对于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价值等内容不知悉,承运人只负责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等的货物。
[3] 承认接受条款
说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单即认为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印定的各种法律和责任条款。
[4] 签署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了若干份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的自动失效。
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
1.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 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
[1] 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
[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 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
(6) 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
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
(7) 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 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
(9) 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理赔的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0) 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
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11)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五.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合同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运输工具名称等。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对装箱单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对于装箱单中的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
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
六.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七.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八.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主要是用以证明货物的原始生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关税待遇的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
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
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
十一.电报抄本(Cable Copy)
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定的“Notify Party”的电传、传真或电报等。
电报抄本的内容一般包装船日期、提单号码、装货港、到货港、商务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等,目的是为了通知装船情况,进口商可以做好赎单提货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