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获得全票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将与《渔业法》、国务院《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配套实施,为我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渔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分为七章五十三条,分别对渔业港口的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渔业船舶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江苏特色。《条例》实施在即,现撷取其中具有江苏特色的立法亮点,以飨读者。
加大渔港建设财政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责无旁贷
《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渔业是我省农业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渔业生产,事关农(渔)民增收,事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然而,作为渔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我省渔业港口建设与周边省份比相对滞后,高水平高质量的渔业港口不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部分地区,一些急需的渔业港口不能及时建设;一些渔业港口建成后,配套设施不足;一些渔业港口由于缺乏资金维护,造成年久失修、淤积污染严重,港池面积缩小,严重影响了渔业经济发展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为此,《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渔业港口的建设和维护,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的建设;同时,为更好地对渔业港口进行管理,条例还明确了政府要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协调管理机制,以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权威点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龙生在视察我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情况时表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作为渔业基础设施和基本工具,是渔业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搞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事关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渔业和谐稳定,江苏作为“鱼米之乡”,积极鼓励加大对渔业港口的投资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在鼓励渔业港口发展的同时,要与渔业生产管理部门互相协调,结合当地渔业的发展情况来加强渔业港口的管理,把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我省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渔港规范经营管理,职责义务落实到位
《条例》第七条: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渔业港口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渔业港口建设同步施工,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
确需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应当经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根据渔业生产实际情况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业港口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改变土地、水域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除了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渔业港口的最大问题,就是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操作。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渔业港口“三权不清”,造成侵占渔业港口、破坏渔业港口设施、随意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和功能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投资主体建港养港的积极性。
为保障渔业港口的正常运行,《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开发机构,投资开发建设渔业港口,同时还应组织建设与渔业港口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为保障渔业港口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条例对渔业港口经营人的生产安全作了规定,要求其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强化渔业港口的服务保障功能;为明确、规范渔业港口经营人的收费行为,规定了渔业港口经营人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权威点评: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唐庆宁介绍说,作为渔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渔业港口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功能。由于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我省现有部分渔业港口的布局不尽合理,没有选择在最需要或者地理位置较好、港口资源条件良好的地方建设,未能发挥渔业港口的最大效益。
《条例》出台实施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搞好渔业港口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渔业港口建设,积极创新渔业港口的建设管理机制。
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与救助,人本理念落到实处
《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和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气象服务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通过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气象、海况等信息,并无偿向渔业船舶传递,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条例》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渔业无线电设备。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海洋渔业船舶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的,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我省作为渔业大省,亟需加强渔业港口建设、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增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抗风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条例》针对渔业船舶的安全责任、设备配备、应急预案、遇险救助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方面,要求政府采取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更新升级,不断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水平,增强其从事外海和远洋渔业捕捞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基于气象、海况等信息与渔业安全生产的关系,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做好气象服务工作。此外,还规定了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保险,引导、鼓励、支持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渔业互助保障组织,以防范、分散渔业船舶作业风险,保护渔民利益。
权威点评:省人**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幸说,《条例》关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五章是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委员们最关注,讨论最热烈,最后修改也较多的地方。
他同时指出了《条例》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系列出彩之处:明确了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规定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也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等违章作业和违章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进一步细化渔业船舶救助的具体措施,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救助等责任。来源:劳保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