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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上及船舶特殊的工作环境, 虽然各级政府, 机构, 船东及在船工作人员都特别重视安全问题, 但船员工伤事故仍不时发生。为保护船员及船东的利益, 船东也要为船员进行保险, 维护船员的权益;在出现工伤时, 仍要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存。
一, 船员在船发生伤病时, 要及时报告船长, 由船长安排进行急救护理,或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送医;需要注意的是,船员出现工伤必需及时报告, 避免以后身体在出现不适时,因之前船长尚未备案而产生麻烦。
二, 船长接到船员的报告, 应马上进行调查, 若报告属实,则应根据情况报告公司,并判断是否要进一步送医等, 同时,船长应作出书面报告。
三, 如需送医, 应根据医生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留船, 住院或回家治疗等, 船员应按医生的建议执行。
四, 如船员需回原住地进行治疗, 则一到达原住地, 必须马上到比较正规的大型医院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传真给船东;如需住院或其他治疗, 应严格按照船东指示,每月将病况进行报告, 包括病情、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五, 并非船员治疗其间所有费用均能理赔,所以,船员的医治等必须有合理需要的理由, 同时需积极配合医生, 随时与船东保持联系。因这类案例涉及船东投保的保险条款和船员与船东或管理公司的合约,因此,建议出现工伤后及时和船东沟通, 并保留相关材料, 包括船长报告, 第一港医生检查报告和建议, 返回后医生的检查报告, 治疗措施及相关费用的单证。
六, 根据保险条款, 船员伤病分执行公务和非执行公务两种, 在船生病也要分清病因及船员上船时间, 因此, 船员如有慢性病, 如心脏病、高血压、胃病等, 上船前应如实告知船东。因隐瞒病情,导致上船不足三个月发病而无法理赔的案例不少, 甚至出现法律争议, 该举动对于船员并非明智的做法,上船前到指定医院检查才是船员自我保护的方法。个别船员因私生活不检点导致生病, 该种案例完全是船员自身行为导致,受限于船上的医疗条件限制,船员最好如实报告船长, 自理费用并尽快离船治疗,以免耽误治疗时机。
七, 从船员上船起, 船东就负有为船员投保的责任, 其中也包括意外险。无论船员在船或下地,因意外出现伤病,船东都应将船员送医治疗, 而不能分是否执行公务。船东负有为船员进行治疗的责任, 如该意外为第三方导致, 船东或保险公司可对第三方进行追究责任。船东不能因和保险公司投保协议的个别条款推卸责任, 包括最低保赔额等。如保险公司不赔偿,则应由船东负责, 因船员与保险公司不具有直接合约关系。
八, 作为一名船员, 必须明白船员工作的危险性, 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等进行操作, 也应明白,即使工作纪律再严格, 设备再先进, 只要有人为的疏忽, 就可能导致意外, 在不幸发生时,船员应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协商不妥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九,希各方能以生命为重, 合情合理合法的妥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