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深圳ABC物流公司:10月底,我司向某公司订舱,从深圳蛇口出口一票货(3个HQ)到埃及,货值15万美金。在货柜快到目的港的前几天,我司收到船公司通知,由于船舶航行途中,遭遇强烈台风,我司货柜落入海中,且打捞未果。同时,船公司声称其有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我司损失,请问,我司是否能够向船公司索赔呢?索赔金额应该是多少呢?
诚公律师:这属于在海上运输“货物灭失”纠纷中之承运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两年处理的货柜落海的案件比前几年出现概率大为增加,或许与船东“大船换小船”的运输方式导致船舶抗风浪能力比以往下降有关。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对于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免责事由。其中有一项:因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承运人主张“台风”免责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点对船公司不利。因为,在海外收集证据是一件困难的工作。如果需要公证认证,则涉及的环节多,手续繁琐;有时,承运人也不能完全掌握事件状况,不能取得相关证据。在本案中,船公司主张货物灭失系船舶遭遇海上强烈台风,是否已达到“天灾”程度,直接关系到承运人能否可以依法免责。此时,需结合其提供的证据加以分析认定。此外,承运人应在其责任期间内,妥善地、谨慎地履行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的义务,确保货物完好地交付于收货人。因此,承运人需要证明船上的集装箱堆垛是否得当、货物积载是否妥当等等。如果船公司不能就其“台风”免责的主张完成举证责任,则应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索赔的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海商法》有明确规定。索赔金额包含货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和运费。但是,承运人的承担赔偿的责任也是有限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又称单位责任限制,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害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因此,在本案中,索赔金额的最终确定,需要结合你司持有的提单上的数据记载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