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商人,人们可能不自觉地就会想到“无奸不商”。可不知从何时起,我对这个词产生了一股本能的厌恶感。因为我觉得“无奸不商”是幼稚商人的专利,或者说,是风靡商人的怪癖,甚至说,是无能商人的自卑招数。不可思议的是,许多商人竟然把“奸”看作“成熟”、“老手”、“地道”、“有经验”、“聪明”、“能耐”、“有心计”的代名词;把“为奸”、“作奸”作为一项经商“艺术”;把“为奸”、“作奸”的人称为“艺术家”。 于是,在“无奸不商”的朴素理念指引下,干着他们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伎俩,还很带劲。而这一理念的牺牲品却是那些无数的消费者。因为这些数不尽的消费者“无奸不商”的理念早已扎根在心,甚至比商人的理念根扎得还要深。于是就眼睁睁地承受商人的“奸”作下的孽。麻木的消费者还悄无声息地无动于衷,非但如此,还逢人必吹什么“这些商人真精”、“从北京到南京,买的比不上卖的精”。——对商人的那股佩服劲简直没什么可挑剔的!
可别说,有些商人乘着广大百姓消费者也深信“无奸不商”理念的空隙,靠他们那些名目繁多的“奸”,还真赚到了不少钱。美其名曰“暴发户”、“大款”、“老板”、“富婆”。确实也有一部分富商,把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捐助了公益事业,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富商趁着自己腰包里有几个钱而烧包,买官职、买文凭、买女人、买名气。
事实上,“无奸不商”的本来含义是说经商需要技巧和方法。但这种技巧和方法是“经商”的技巧和方法,而不是“作奸”、“骗人”的技巧和方法。奸商却把它理解成了后一种意思,而这种理解却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以致成为了一种大众理念。这种理念曾经和正在影响着大批的商人。更为严重的是,“无奸不商”理念已不仅仅是商人的一套经商发财之道了,而且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一大“痼族”。因为它冲击了健康的市场运行理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阻碍了稳定的市场运行步伐。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法治与德治的一个共同理念就是“信用”。这种理念是一项基本的民法理念。各国民事立法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作为“帝王条款”来对待,我国民法通则也把它列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立法用意就是倡导“信用”精神,铸就“信用”理念。可是,直到今天,这项理念还远未扎根于民众,更没有成为一种大众意识。
我以为,国人之所以对“无奸不商”理念似乎有一种天然的接近欲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沾染了长期以来抹不去的“人治”理念。人治理念是人治社会的必然理念,与法治社会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人治理念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排斥公共秩序、追求自我安逸;拒绝社会正义,专注个体利益。具体到商人理念,那就是仅仅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在追求眼前利益时,往往是不择手段的:可以靠投机取巧,可以靠钻营倒把,更可以靠坑蒙拐骗,这些都是“奸商”意识结出的恶果。而这些行为是地地道道的短视行为,可以混过一时,但决不会混过一世。
与此相对应,法治理念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崇尚公共秩序、关怀自我发展;追求社会正义,尊重个体权益。具体到商人理念,那就是不仅注重现实利益,更瞄准长远利益。而实现此双重利益所需要的最根本理念就是“信用”理念,而不是“作奸”或者“为奸”的理念。诚实信用是人之为人的人格堤坝,是商之为商的交易后盾。为人,不讲究信用,就会滋生人际交际障碍,错过人际交际机会,从而阻断人际交际道路;为商,不讲究信用,就会丧失商事交易市场,损害商事交易利益,从而葬送商事交易前途。
因此,任何一个商人都必须始终以“信用”作为自己驰骋商场的支柱。真正做到信用为本,诚实不欺。如果把商场比作战场的话,那么在这个战场上最有效的武器就是“信用”。在“商战”开始之前,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信用”武器!只有选择和运用这个武器,才能保证在商场上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相反,凡是违背诚实信用理念,采取虚假、欺骗的手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都是在用错误的竞争手段消弱自己的竞争能力,无异于自掘坟墓!
这么说来,只有抽出“奸诈”理念的陈旧血液,输入“信用”理念的新鲜血液,用一种“信用”理念的眼光来驾驭现代商事活动,才能彻底告别“无奸不商”的旧理念,从而进入“无信不商”的新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