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的作用------用人单位是否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档案有哪些内容?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第33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因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保存期限、保存责任人意义十分重大。
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
2.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后向谁投诉?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后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在北京的可向北京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卫生局投诉、举报。
3.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56条)
4.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58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2)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3)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情况,或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4)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第60条)
5.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秉公执法?
答:职业卫生论坛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61条)
6.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怎么办?
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57条)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这项规定有一个限制,就是停止的作业必须是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能停止其他的与此没有关系的作业。
封存赵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本项规定也有一个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与设备,不相关的材料与设备不得封存。在封存过程中,可以就地以张贴封条的形式进行,并要求不得随意启动和移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的材料和设备移至安全地区进行封存。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比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与此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猪只对受害人元的应急救援;对事故兴致很危害程度做出认定兵依法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临时控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经导致有关人员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等。而使用证据证明危害专款可能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比如,经过检测职业病有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有毒气体和化学平泄漏、放射源丢失,为计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对社会可能找成危害等。
采取本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目的是及时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尽可能避免和减轻丢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带来的损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因此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后,如事故以妥善处理,危害因素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即采取临时控制的条件不再具备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同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以消除不安心理,恢复正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