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四:实践
考虑到我国航海教育在船员培养中的巨大作用,经反复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将实践环节即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素质的主要保证,航海类学生按中职、高职以上不同层次,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时一次性差别对待,以后晋升管理级船员时同等对待。
(一)强调航海院校回归航海教育的本质,强调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理论考试。并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等。下一步将统一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将船上实习内容全部纳进去。
(二)目前我国沿海船舶数及沿海证书数不匹配及新加入船员队伍的国内、国际船员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国内船东或管理公司船舶配员不足,部分职位船员严重紧张,无 12 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含二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一方面引导这部分船员到国内航线上工作,解决国内船员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才可以参加考试。目的是强调船员实操培训及船上培训的重要性;既通过船上实习环节自然淘汰掉那些不适应船上生活的学员;节约了院校和主管机关的考试资源;又由于院校要安排学员船上实习,客观上约束了部分院校盲目招生,鼓励了校企合作,实现了订单式培养,打击了船员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现象,保证了学员实习和就业及船员培训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五:责任
(一)强化了公司和机构的责任,引导公司和机构重视船员培养。根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增加了 “应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 GMDSS 设备熟练训练”、“熟悉保安培训”等要求。同时给予公司组织船上见习的更大自主权,将 04 《发证规则》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国家海事机构制定,改为国家海事机构制定标准,公司在满足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可自定制定船上见习记录簿。
(二)强化了船长和船员的责任,对 04 《发证规则》法律责任里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船员条例》相吻合,针对船长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及船员是否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做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作了明确的责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