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英国对“船舶”的不同界定
一个漂浮装置或动力驳船能否被认定为“船舶”,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看其载重能力。然而通过Barlow Lyde & Gilbert律师行对2005年Holmes起诉Atlantic Sounding Co Inc一案的说明,英国和美国在此问题上有不同做法。
本案中,美国法院裁定:一个浮动平台,即使没有动力装置或螺旋桨,但只要能够借助锚和缆进行短距离的航行,仍被认定为“船舶”。法院表述的很清楚,在美国法下对“船舶”的定义及其广泛,包括任何能够在可航水域用来进行运输的水上装置。
在最近一期该律师行的通讯中,Jeb Clulow和Charlotte Shiley撰文指出,与美国的做法相反,英国法院对船舶的定义要狭窄的多。在1986年Whitton 2号煤气船一案中,案中争议的装置形似一条船,但是不适合也根本没有打算用在航行上。上议院一致认为根据1995年商船法案,这不能被认定为“船舶”。至此,根据商船法的规定,即使是用做娱乐的橡皮筏也不能被认定为“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