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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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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家船公司,受国内货主之托承运货物,提单约定的运输是从青岛港到鹿特丹港,但未通过鹿特丹港卫生检疫部门的检疫,货物不能清关进口,目前货物已在鹿特丹港堆存数月,因为,我们决定将货物返运至青岛,请问我们这样做会有法律风险吗? 答:提单约定的运输是从青岛到鹿特丹港,船公司如果回运就相当于另一个合同,或者更改合同,这只能基于双方的协议或者政府的命令安排。因此,如果贵公司没有基于双方的协议或政府的命令就安排回运,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建议承运人在处理回运货物时要注意:第一,回运货物应当基于双方的协议或政府的命令进行。第二,回运货物应当告之客户自己安排目的港回运出口清关。如果其指定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作为其代理,则应当支付费用和承担清关失败的风险。第三,确认回运货物前应当确保需要回运的集装箱清关手续办理完毕,并要收回当初签发给货主的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同时客户应当预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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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有一天你会知道:公交5分钟一班,地铁9分钟一班,我们的爱——一辈子只有这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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