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经营不定期船的方式不外于将船舶以航次或定期或光船这三种租赁形式,出租给租船人使用该轮的运输能力。国际上船舶租赁方式可分为三大类:
航次租船(Voyage /Trip charter);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光船租船(Bareboat/Demise charter)。
上述三大类中,由于航次数或时间或某些特殊规定,又可再分不同的细类,具体分法如下: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Voyage/trip charter)和光船租购(leasing and purchase contract);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和航次期租船(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航次租船: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voyage charter)、
连续单航次或连续来回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or consecutive return
voyage charter)、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1: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收取租金。租期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定期租船的特点是:
(1)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
(2)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
(3)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4)船方负担船员薪金、伙食等费用,并负责保持船舶在租赁期间的适航状态(Seaworthy)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船舶保险费用。所谓适航状态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够正常运转,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够适用接受和保管货物。
要注意的是:
(1) 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
(2) 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
(3) 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
(4) 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
(5) 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
(6) 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
(7) 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2:航次租船又称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和速遣费。
航次租船的特点
(1)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
(2)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
(3)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4)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在多数情况下,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
(5)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
(6)船租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3:光船租船又称租船。船东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并将船舶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也一并交给租船人。
(1) 光船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的;
(2) 这是一种财产租赁方式,并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
(3) 租船人负责雇佣船员,负担船员工和伙食等;
(4) 租船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安排,并负担所有营运费用;
(5) 租金率的确定是根据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等因素由双方商定下的;
通俗简单的比喻:
期租就是我跟船东签订租船时间是一年等一定时间段来租船。航次租船是我跟船东签订从大连到上海的一段路来租船。光租相当于你租了房东的一个毛坯房,啥都要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