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的一个人因工伤致残,责任方至今只做部分医治费报销,往后的医疗费更是无从索要,花样年华就已经无法正常参加工作,失去一个正常人所能享受的美好生活,物质上的抚恤和宽慰也是索要无门。柔弱海嫂无权无能力,为维权四处奔波,却处处碰壁,积蓄已见底,家境陷入困难。但海嫂心存希望,相信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正义力量,不会让受伤方继续陷入困境中,责任方继续逍遥法外,海嫂真诚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热心正义人士的关注和帮助。在困难的时候,您的一点点帮助就像在漫漫地黑暗中见到了光明,在此,海嫂先谢谢您的关注,请接受海嫂最真诚的谢意。来与海嫂一起维护弱者的权益吧!
具体事件如下:
我是一名船员的家属,户籍地安徽,2008年8月我爱人接上海某船员公司电话通知外派至香港某船运公司“**168”任职,并与2008年8月14日与上海某船员公司签订外派协议。
2008年12月23日“**168”行驶至印度洋面时突发自燃机舱大火,火势太大,又离海岸线太远无法弃船逃生,求救信号发出后全船20人便拼命扑火,就在这次奋力扑火过程中我爱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外伤在时间的治愈下已逐渐恢复,但喷入左耳耳道的灭火器导致耳膜穿孔、发炎、化脓、头痛。船长向上海船员公司报告船况和伤亡情况,上海某船员公司代表于2009年2月抵达“**168”轮非洲大修船厂,并安排我爱人在非洲一家医院第一次就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当时非洲主治医生建议做一次手术,上海某公司代表提出等船修好后随船回国治疗,我爱人服从安排,“**168”大修后一直沿着海岸线不远处谨慎行驶,安全抵达国内已是2009年4月,回国后,上海某船员公司的部门经理陪同我爱人在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门诊就诊,这是第二次就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主治医生说,属于化学品灼伤,耳膜已穿孔脱落,比较麻烦,而且延误了治疗,导致持续化脓,需要用药物控制住炎症后才能手术。当时上海某公司的部门经理向我爱人非常诚恳的表示,上海某船员公司是对船员很负责任的公司,让我爱人放心治疗,医好为止,医好后还会有相应的赔偿。我们相信了上海公司,也相信上海这么大的一家船员公司是说话算话的,定会信守承诺。
从此,上海某公司每隔几个月就会电话通知我爱人去就诊,我爱人就往返于安徽上海两地,到规定的医院排几个小时的队看门诊,左耳一直处于炎症中,也无法手术,每次都是开点消炎药水后做长途汽车返回安徽老家,在复旦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就诊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2009年5月14日、2009年7月16日、2009年9月14日、2010年3月22日。2010年3月22日以后,上海某公司再没给我们打过电话询问病情、通知就诊和相关工伤的处理。我爱人也因头痛加之往返两地麻烦也就每次药水用完自行在当地药房购买消炎药水使用,左耳炎症也就一直用这消炎药水控制,无法停止,也无法手术。
就这样一直到2012年8月后,左耳炎症稍有些好转,我就于2012年10月向上海船员公司提出做一次伤残等级鉴定,这时才得知上海公司竟然没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工伤,称当初受伤没向公司报伤残,只是当做简单的外伤处理,现在已经过了时效,无法报工伤,也无法做伤残鉴定,更无法做伤残赔偿。还说公司已经不与“**168”船东合作,现在提赔偿让他们很难做。又说后期我爱人没到上海医院就诊,他们早已做出我爱人放弃治疗的决定。同时提出让我爱人写一份标有2010年3月22日(最后一次在上海医院门诊的时间)自愿放弃治疗的书面申请和所有相关的病历、CT原件寄往上海船员公司处,再由他们拿着这些材料与船东协商是否能将我们后期未报销的药费报掉,仅此而已。从今以后的医疗费更是无从指望。此时我们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上海公司的话与先前承诺差之千里,让我们很失望,未写自愿放弃治疗的书面说明,也未寄去所有相关病历。上海船员公司从受伤起都未向我们提及有关时效的问题,对我们在当地药房购买药物治疗也未说不可以,对我爱人做出自愿放弃治疗的决定我们更是丝毫不知情。受伤起上海公司只做了部分医药费,路费的报销,没有任何补助,上海船员公司为逃避赔偿,百般推卸责任,大家评评理这合理吗?
期盼您的关注和帮助,谢谢、谢谢、非常感谢。
海嫂邮箱:yuanyuan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