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新特点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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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严格的检查和地区备忘录的建立,直接影响到船旗国的声誉和经济利益,迫使船公司必须下大力气提高船舶的管理水平。随着行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PSC检查也不断显现出新特征。以下就港口国检查的一些特点进行说明,并对迎接PSC检查提出了建议。
1、对硬件设施的检查越来越细致。从以前对设施的外部状况检查转为对设施的功能检查。如:压载舱浮球式透气管要检查浮球的状况是否完好、可靠,平时不易保养到的各液体舱透气管根部,特别是有围槽的油舱透气管根部的保养情况是否良好;风筒开关在开闭状态时能否达到要求;泵工作时压力指示能否达到要求等。
2、对操作的检查越来越具体。如对GMDSS设备的操作要求持证人员现场与岸台链接;对英文版的稳性资料,看大副能否理解并正确使用。
3、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越来越深入。对SMS的运行情况的检查已不再仅是对船长的询问,而深入到检查活动记录,如:检查维护记录、培训记录、不符合报告、缺陷报告、航次报告等。
4、对细小环节的检查越来越全面。如垃圾桶盖是否为非可燃材料,积油盘导流孔应有封闭螺栓,电瓶间电缆外皮不能用金属材料,垃圾分类管理是否按公约要求认真执行,特别是塑料垃圾的仔细分类,例如香烟盒与其外包的塑料薄膜应分开等小问题等。随着检查官素质的不断提高,对公约、规则条文的理解也更加透彻、全面,那些平时容易被我们忽视的问题就更多地被指出来。这样就使船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少,船舶的状况和管理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这正是PSC检查的目的所在。
5、船舶的受检频率越来越高。IMO组织对港口国在港船舶的受检率都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在逐步提高,这就使得船舶受检的几率增大。一般船舶超过6个月和重点船舶超过3个月的随时可能受检,而事故后的船舶或低标准船舶可以肯定会受到详细检查,被滞留可能性大大增加。
6、检查内容的侧重点从时间和区域上有一定的流行趋势。每当一个新公约修正案或规则生效实施时,全球PSC检查会重点检查修正案、新规则等的履行情况。如:ISM规则是1998年第3季度的检查重点,GMDSS是1999年第3季度的检查重点,STCW公约95修正案是2002年的检查重点,ISPS规则是2004年第3季度的检查重点。由于巴黎备忘录地区是最早实施PSC检查的地区,对公约、规则的条文理解更透彻、全面,所以该地区(还包括美、澳等航运发达国家)所列出的缺陷,尤其是滞留缺陷,对其它地区PSC检查官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也成为检查官关注的重点。
7、不同的地区(港口国)、不同的PSCO对缺陷的处理意见弹性较大。大港口的检查官检查更细,对缺陷的把握更准,处理也更严。尽管老旧船是检查的重点,但新船与老旧船被滞留的可能性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保持船舶的良好状况和连续的正规化管理才是顺利通过PSC检查的可靠保障。当然,在船旗国与港口国存在政治分歧、利益冲突时则被滞留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8、检查中仍然有侧重点。船舶结构,安全设施,船员实际操作能力,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作等项目,IMO阶段目标及各区域备忘录要求的重点,是每次检查的侧重点。
为了船公司和船舶顺利通过PSC检查,不被滞留,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船公司应掌握航经港口国的PSC检查新动向。多与各界联系(如船级社、海事局、其他船公司等),广泛搜集信息,加以分析,指导船舶自查自纠缺陷。当新规则修正案实施前,更应提前做好准备,尽可能地将所发现的缺陷、问题在厂修期间解决。
2、船长和船员应不断加深公约、规则条文的理解。对照自身船舶自查、自纠缺陷,维持船舶良好状况。切实做好培训和演练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记录是受检过程中需出示的重要证据之一,应正确、完整、连续。
3、临检时船长的表现尤为重要。接待热情大方,不卑不亢,顺畅的语言交流会获得检查官的信任和认可。良好的船容船貌(尤其卫生状况)和船员整齐的着装、饱满的精神状态、真诚的笑脸都会赢得检查官的好感。检查过程中,陪同船员应主动热情地回答提问,出示记录,操作演练。对所指出的缺陷先予以澄清,虚心接受并报告船长,主动提出纠正意见,不要在细小缺陷上与检查官员纠缠不清。对检查官注意到或检查出的缺陷切忌隐瞒欺骗或不懂装懂,在国外欺骗行为是非常被忌讳和不被宽恕的,会引起检查官的反感和愤怒,也不利于后面的检查工作。尽量避免详细检查。一旦被告知要进行详细检查,船长要亲临现场陪同主检官;如条件许可,应通知公司,与发证机构驻当地办事处取得联系,一同参与检查。
4、在开出检查格式B表前,船长应先与检查官沟通对缺陷的处理意见。最好双方都能合理接受。如检查官要开出“30”(滞留),船长先不要签字,应迅速与公司和发证机构驻当地办事处联系,力争自己的权益,或与检查官协商采取临时性的修理措施或替代方案,使危及安全的风险降低到认可的程度,或制定出合理的纠正计划,经发证机构认可,并出面与检查官协商,征得检查官同意驶往下一港或有条件的港口修理纠正,这时船长的诚恳态度和公司的保证很重要。
如船舶发生事故后驶往港口国,或在港口国发生事故(包括机损、海损、伤亡、污染等事故),则不可避免会受到详细检查,所以在发生事故后,船长应立即将事故经过和受损情况报告公司,公司应会同船长、保险公司、主管机关、发证机构等制定修复方案,并在受检之前送达船舶,船舶也要做好受检准备。如以上方案和措施能得到检查官的认可,迅速的应变能力又反应出公司的管理效能,则是能够避免船舶被滞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