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海发[2013]4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26日起施行。在上海海事局官网上可以下载扫描件
这是交通部的红头文件具备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
第十七条 保障船员休息时间; 【原文】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第三十七条 不得拖欠工资;【原文】船东应当至少每月向海员支付一次工资,采取汇款方式支付的,船东、海员用人单位不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原文】 船东应当每月在船上以书面形式告知海员其月薪账目,月薪账目应当至少包括上船协议约定的工资项目、额外报酬、应付报酬、实付数额。
海员确需查询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的,船东有责任协助海员获得相关的信息,并不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船东及管理公司必须从有资质的劳务机构聘员,这样就保障船员劳务市场正规,小中介黑中介再没有生存空间,船员被骗风险大大降低;【原文】船东使用船员服务机构为船舶提供船员配员服务的,应当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复印件、配员协议和配员名单随船备查。
第四十三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海员个人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但海员取得健康证书、护照或其他个人旅行证件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除外。
海员的签证费用由船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