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912年泰坦号沉没的悲剧催生了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诞生。
SOLAS公约由来
1912年4月14日午夜,载着超过2200名乘客和船员的泰坦尼克号(RMS Titanic)撞上冰山。次日2时20分,这艘当时最先进的邮轮车沉没于北大西洋冰冷的海水之下,1500多人罹难。
可悲的是,救生艇上的空间几乎不能容纳一半的人员,而更糟的是,由于对疏散程序不明确,一些救生艇还未满员就已离开。
泰坦尼克号的故事通过艺术、文学和电影被广为传颂,但并不广为人所知的是,世界上主要的航海机构都做了什么。
百年前的今天,1914年1月20日,13个国家达成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协定,建立了包括船舶防水和防火舱壁、信号设备(特别是无线电信号)、航行安全、救生、消防等及消防设备等在内的国际标准。
此后不久,一战爆发,带着只有5个国家的签字,公约走进了1915年。尽管在起初影响力甚微,但如今的国际海事安全已变身为一项真正的全球事业。历经历次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SOLAS公约迄今共被159个国家签署。
SOLAS公约的主要历史沿革条约的草创
SOLAS公约的最初版本是应泰坦尼克号沉没后于1914年通过的。
起初,公约规定了救生艇和其他救生设备的数量以及安全规程,包括持续的无线电守听。并在1929年、1948年、1960年、1974年、1988年和2002年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中陆续修订本公约。
1960年版公约
1960年版公约(1965年5月26日实行)是国际海事组织建立后的第一项主要成果,提出了大量的关于更新商业船运规定保持公约于行业新技术、新规程同步方面的建议。
1974年版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化了修正公约的过程。
因为虽然公约制定者的目的是想通过定期的修正案使得公约不断更新,但由于修正案通过的规程被证实是漫长的:修正案的实施需要数年的时间,这是因为各国需要通知国际海事组织该国接受公约,只有当接受公约的国家的数目或总吨位数达到一定数量,公约才能通过。 因此最新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包括默示接受规程,即修正案将缺省生效,除非提出反对的国家达到了一定数量或总吨位(超过缔约国的三分之一或超过世界商船船队总吨位的50%)。
1988年版公约
自此以后,许多修正案被采纳。特别是在1988年根据了1987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WARC)修订的国际无线电规则而作出的1988年修正案,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取代了摩尔斯电码,并于199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2年修正案
2002年修正案系为了因应2001年9月11日美国911恐怖攻击事件后,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01年9月28日通过第1373(2001)号决议所产生的,IMO大会针对船港接口活动、港口设施、船对船活动以及缔约国政府确保实施前项活动之保全,新增及修订公约内容。其中修订了第V章及第XI-1章和新增第XI-2章及国际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全章程。
SOLAS公约的主要内容
SOLAS74公约是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和船旗国等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SOLAS74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约。现行的公约由SOLAS74公约及其附则及附属于公约附则的单项规则和1988年议定书(2000年2月3日起生效),以及若干不同年份中不断对其附则加以修改、补充和更新的SOLAS74公约修正案组成。近期的修正案大都按“默认程序”生效。
迄今为止(截止2011年5月):SOLAS公约有159个缔约国,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99.04%;SOLAS74公约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起生效,有114个缔约国,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96.16%;SOLAS74公约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有96个缔约国,占世界船队总吨位的94.4%。
SOLAS74公约规定了与船舶海上安全管理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操作方面的最低标准,要求船舶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以作为该船舶已达到公约标准的证明,并由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该公约由13个条款和1个附则组成。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该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附则是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该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附则是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则共12个章节,简述如下:
(1)第I章 - 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免除以及规则的生效;不同用途船舶法定检验的种类和检验的内容;各主管机关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和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的义务。
(2)第II章 - 构造:本章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主要要求包括:客船的水密分隔必须保证船舶在假定的破损后,仍将保持在一个稳定的位置、分舱等级,由两个相邻横舱壁的最大允许距离测得,规定了其随船长和船舶用途不同而不同。对于客船来说,船长越长,分舱等级越高。对机电设备的要求,目的在于在各种紧急情况下具有保证船舶、旅客和船员安全必不可少的功能。
第二部分为防火、探火和灭火,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的基本原则、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机器处所的消防配备和特殊布置等通用要求,并根据各种不同种类船舶的特点,规定了船舶防火结构的布置,具体规定了船舶防火、探火和灭火设备布置及配置方法。第二部分于1981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全部重写,将有关消防设备、布置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强制性规则,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新的第II章第二部分与《FSS规则》一起构成了SOLAS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采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计和布置的方法。
(3)第III章 - 救生设备与装置:主要内容分A和B两部分,共37条。其中A部分是通则;B部分是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包括客船与货船、客船附加要求、货船附加要求三节,规定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确定其容量的方法,以及维修和随时可用性的要求,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同时分别对客船和货船规定了附加要求。
(4)第IV章 - 无线电通信设备:分A、B和C三部分共17条。A部分为通则;B部分强调了缔约国政府的承诺;C部分规定了船舶分海区应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的类型以及无线电值班的操作、电源、性能标准、维修、无线电人员、无线电记录等要求。本章部分条款的要求还必须考虑到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的相关规定。
(5)第V章 - 航行安全:共35条及一个附录。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航线上的所有船舶,而公约附则的其他章节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某类船舶。本章的主要内容为操作性条款,涉及保持对船舶的气象服务、水文服务、冰区巡逻服务、船舶航线、提供搜救服务、船舶运输服务、船舶报告系统等。本章规定了缔约国政府应从安全的角度保证所有的船舶得以充分和有效配员的一般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安装雷达和其他助航设备的要求以及驾驶台可视范围。
(6)第VI章 - 货物装运:主要内容为有关货物装运安全的要求,包括货物装运的一般规定、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装运的特别规定、谷物装运的特别规定等。本章还对货物堆装、系固及装卸重点作了规定。
(7)第VII章 - 危险货物的载运: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和积载。
(8)第VIII章 - 核能船舶(略)
(9)第IX章 - 船舶安全营运: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作为该章的附则成为强制性的规则。ISM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由负责船舶营运的公司建立并在岸上和船上实施经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SMS),从而使公司能够具有船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并不断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做到安全管理符合强制性规定及规则,并对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和海运行业组织所建议的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最终实现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财产损失的目标。
(10)第X章 - 高速船安全措施:对新型高速船(HSC),需要规定一个强制性的国际标准。
(11)第XI章 - 加强海上安全、保安的特别措施:本章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涉及对认可组织的授权、对油船、散货船强化检验及船舶识别号等内容。
第二部分: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对缔约国政府应承担的海上保安的责任和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由此产生一个附则,即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
(12)第XII章 -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为了加强散货船的结构安全、稳性安全,特别制定本章要求。
(13)SOLAS公约附录:向各缔约国提供有关船舶安全证书的标准格式。主要有下列证书格式: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核动力客船证书、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