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限制,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赔付或超3亿!!
2015年6月1日21时28分,由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东方之星”游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出事客船载客458人,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在哀悼遇难者逝世,我们应重新思考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将面对的问题。
一、事故发生于内河,无赔偿责任限制保护
本事故发生在内河,船舶公司的船舶是内河船,该事故不受《海商法》调整,同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也没有相关赔偿限额,应按《民法通则》及其他规定,船舶公司不享受责任限制,对于旅客伤亡及携带行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重庆东方轮船公司需对遇难旅客进行全额赔偿。
二、赔付金额或超3亿
由于此次事故发生于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则受诉法院是武汉海事法院。由于遇难旅客年龄不一,现假设均按20年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计算如下:
下图为405名遇难旅客住所地区分布统计及按其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在未计算遇难旅客损失财物、亲属抚恤金、亲属到达现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情况下,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仅就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方面,可能就需赔付3亿多元给遇难旅客亲属,但是由于本次事故重大,很有可能会采取统一标准对遇难旅客进行赔付,避免同命不同价的社会舆论,故此其真正的赔付金额或远不止3亿。
三、与海上船舶责任限制保护的差异
由于海上船舶的风险巨大,为鼓励海洋航运业的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于中世纪在国际上沿用至今。若该事故发生于沿海或海上,则有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公司进行保护。若按现行有效的《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规定,沿海港口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是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若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在规定下,其赔付金额为 40,000*405(人)+800*405(人)=16,524,000元人民币,在赔偿责任限制保护下,船舶公司的赔付金额可能只是内河事故应赔偿总额的6%不到,这个差距十分巨大。即使按《海商法》的海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付46666sdr(特别提款权的英文简称),亦即419,994 元人民币,其总赔付额或仅有1.7亿元人民币,不足无赔偿责任限制的赔付额60%。
综述,在分析东方之星事故后,内河航运的隐藏风险不容有任何忽视,如若内河船东发生类似事故,在无充足保险保障下,需赔付巨额赔偿金很可能会导致船东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只能等待破产,所以船东需加强对保险保障的关注和投保,合理地转嫁风险承担和充足的保险保障才是船东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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