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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文章来源:中国船员招募网 点击数:1653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4日
1. 公约修订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
- 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 不降低现有标准;
- 不修改公约条款;
-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 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 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 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0年修正的初稿。2010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2. 主要修正内容
(1). 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 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
2) 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3) 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等规定。
4) 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增加一种情形,即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5) 在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6) 增加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后续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7) 明确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其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
8) 增加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对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
9) 明确过渡期的安排。
STCW规则规定的证书要求一览表
规则 |
证书类型和简单描述 |
证明承认证书的签证1 |
要求登记2 |
证书再有效3 |
II/1, II/2, II/3, III/1, III/2, III/3, III/6, IV/2, VII/2 |
适任证书——给船长、高级船员和GMDSS 无线电操作员 |
是 |
是 |
是 |
II/4, III/4, VII/2 |
培训合格证书——给具有适当资质的、参与航行和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 |
否 |
是 |
否 |
II/5, III/5, III/7, VII/2 |
培训合格证书——给具有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资质的普通船员 |
否 |
是 |
否 |
V/1-1,V/1-2 |
培训合格证书或适任证书的签证——给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
是 |
是 |
是 |
V/1-1,V/1-2 |
培训合格证书——给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普通船员 |
否 |
是 |
否 |
V/2 |
书面证明——对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服务人员的培训 |
否 |
否 |
否4 |
VI/1 |
培训合格证书5——基本培训 |
否 |
是 |
是6 |
VI/2 |
培训合格证书5——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 |
否 |
是 |
是 |
VI/3 |
培训合格证书5——高级消防 |
否 |
是 |
是 |
VI/4 |
培训合格证书5——医疗急救和医护 |
否 |
是 |
否 |
VI/5 |
培训合格证书——船舶保安员 |
否 |
是 |
否 |
VI-6 |
培训合格证书7——保安意识培训或者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否 |
是 |
否 |
资料来源:STCW公约2010年修正案
注:
*1、证明承认证书的签证系指依据规则第I/2条第7段的签证。
*2、要求登记系指依据规则第I/2条第14段成为登记的一部分。
*3、证书的再有效系根据规则I/11确定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或,如适用,根据A-VI/1至A-VI/3节保持所需的适任标准。
*4、根据规则V/2第3段的要求,完成“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或“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的船员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内完成适当的更新培训,或者提供在之前5年内达到所需适任标准的证明。
*5、根据规则II/1,II/2,II/3,III/1,III/2,III/3,III/6和VII/2签发的适任证书包含了“基本培训”、“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生艇筏和救助艇”、“高级消防”和“医疗急救”的技能要求,则上述适任证书的持有人不需要根据第VI章的适任要求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6、根据A-VI/1 、A-VI/2 和A-VI/3节的要求,船员每5年应提供保持了所需适任标准的证据。
*7 、当保安意识培训或者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没有包含在签发证书的条件中。
(2). 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 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新增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的航行(管理级)的要求;
2) 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3) 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4) 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
5) 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
6) 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
7) 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 第III章轮机部分的主要修正内容
1) 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2) 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STCW78/95修正案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在轮机员的指导下)服务资历;
3) 明确了第III章的适任证书发证要求与第VI章培训合格发证之间的联系;
4) 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5) 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
6) 新增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发证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7) 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4). 第IV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修正内容
将第IV章标题“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修改为“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本章内出现的“无线电人员”全部被改为“无线电操作员”。此外,在第I章的规则I/1(定义和说明)中增加了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概念。表A-IV/2、第B-IV/2节中的《IMO商船搜救手册》被修改为《国际海空搜救手册》。
(5).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内容
1) 对 STCW78/95 修正案的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作了重大的调整,由V/1液货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解为V/1-1油轮、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及V/1-2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部分。新增加了5种证书:油轮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油轮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2) 新增负有货物装卸、积载、洗舱、过驳或其他与货物有关操作直接责任的人员强制性适任能力的要求。
3) 将原来的V/2“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V/3“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修改为新的V/2。第V/2条标题相应改为“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不再突出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4) 在规则B部分,增加了:B-V/d“近海移动装置(MOUs)使用规则的指南”;B-V/e“对近海供给船上的船长、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培训和资格的指南”;B-V/f“对操作动力定位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和资历的指南”;B-V/g“对航行极地水域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的指南”。
(6). 第VI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的主要修正内容
1) 明确所有船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
2) 保安培训分为4类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当保安意识培训或者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没有包含在签发证书的条件中,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
3) 对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5年船员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但公约并没有明确“保持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适任能力”的方式与方法。
(7). 第VII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的主要修正内容
增加了申请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应符合的适任标准、支持级船员发证资历要求和甲板部、轮机部特殊综合培训项目的指导。
(8). 第VIII章值班的主要修正内容
1) 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负有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足够休息时间的措施,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药物和酒精的滥用,应制定的适当措施。
2) 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应不少于: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要保持上述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家法律与规则和国际文件规定的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3) 规定了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 mg/l。
4) 增加了负有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的规定、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和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