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7岁女孩被关在阳台不堪饥饿爬墙逃出
家住广州碧桂园的7岁女孩彤彤(化名)长期被生父继母关在阳台,因不堪饥饿爬墙逃出。彤彤被生母接到香港后,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向番禺区检察院举报彤彤的生父继母涉嫌**儿童,但检察院以“程序不正确”为由不予公诉。
8月10日,广碧关爱儿童中心的蔡小姐再次来到番禺区检察院,却被告知检察院不能开具文字说明。前日,黄杰文首先对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在保护儿童方面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
黄杰文回应了网上流传的检察院最终没有受理此案是不作为的说法:“这是他们对法律规定和检察院职责的误解造成的,其实检察院对于保护儿童方面所持的态度跟广碧关爱儿童中心是一致的。”就彤彤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黄杰文作了详细解释。他表示,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而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立法宗旨,主要是考虑到**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待者的意愿。如果**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该规定,如果**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不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也应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黄杰文表示,从目前证据显示,彤彤生父继母的**行为未造成彤彤重伤、死亡的结果,因而该案属于典型的自诉案件,又因彤彤已被其生母接回香港照顾,故也不存在被强制、威吓而无法向法院起诉的情形,所以此案由其生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区检察院也曾联系彤彤的生母,并向她清楚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彤彤生母明确表示暂不起诉。因此,公安、检察机关无法介入该自诉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不能对此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随后,与会各方就儿童保护问题展开了热烈交流,广碧关爱儿童中心两位理事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有漏洞,她们介绍了自己所掌握的一些香港、美国方面保护儿童的做法和法规。转自:绝缘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