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承运人有义务辨别提单的真假吗?(经典案例3)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轮胎的公司,去年与国外的买方签定了轮胎买卖合同,随后我公司向一家知名的船公司订舱,由该公司将货物运输到了马来西亚。货到目的港后,国外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而是持伪造提单从船公司处提走了货物,致使我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遂与船公司进行交涉,但船公司以提货人交付的提单非常逼真,难以辨别真假,船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怀疑提单是伪造的为由,拒不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请问船公司将货物交付出具伪造提单的收货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根据贵公司介绍的情况,我认为,依据我国《海商法》,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将货物交付给出具伪造提单的收货人,致使贵公司无法收取货款,应当对贵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据此,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承运人以免责条款的形式预先免除,也是无效的。因此,如果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将货物交付给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则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现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出具伪造提单的提货人,无法履行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贵公司的损失。
船公司主张由于提货人伪造提单非常逼真,难以辨别真伪而放货的行为没有过错,是不成立的。正本提单本来就是船公司自己签发的,船公司有义务辨别提单的真伪,其将货物交付给出具伪造提单的提货人,显然存在重大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