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海运提单应该交付给谁?(经典案例6)
问:国内货主A公司要求我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装港为南京,卸港为长滩,随后我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记载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王先生。我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操作。后来A公司电话告知,我公司将海运提单寄给收货人人在上海的货代公司。我们应该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做吗?
答:根据《海商法》第41条规定,提单应当交给托运人。如果承运人直接把提单交给海外提单托运人就有可能遭受中国货主起诉的法律风险。
不过,这里有一个小问题,那就是如果订舱人是中国货主,订舱单/提单的托运人是海外的公司(在FOB贸易条款下,如果中国的货主不注意争取作为提单托运人的权利,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提单是不是应该交给海外的提单托运人呢?我认为,最好还是听取订舱人的书面提示。
由于订舱人通常被推定为托运人的代理,承运人可以在实务中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谁向我订舱,我把提单交给谁。承运人交付海运单的时候应该注意:1.向订舱人以外的人签发海运单应当有订舱人的书面提示。2。不能同时签发货物收据和海运提单,在签发海运提单之前应该收回货物收据。3.海运提单的签发/交接应当有书面证明。比如,应当有托运人的签字或收据。如果是电子打印提单,最好能够证明托运人已经打印提单。4.在实际业务中,如果涉及到责任的问题,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交流,而不仅仅是以电话方式交流。
阅读(6001) | 评论(0)|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