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二、应提交资料:
1、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
2、公司章程;
3、合资或合营协议(合同);
4、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商业登记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或资信证明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签发);
6、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文件);
7、证明企业登记文件真实有效的公证文件原件(适用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8、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运业资历的证明材料;
9、指定联络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委托书副本(适用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10、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
11、提单格式样本;
12、企业法人计划生育证明(外国、港、澳、台地区人士除外)。
(第3、4、5、12项对新投资设立企业要求,第6、9、10、11对已设立的企业要求)
三、办理时限:
交齐资料3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服务窗口受理,科、处领导初审,市交通局领导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呈交通部办理。
五、办理结果:
上报省交通厅呈交通部办理登记手续。
六、备 注:
1、新投资设立企业,交通部在收齐资料7日内出具筹备设立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公司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持证明文件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向外汇、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交通部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交存银行凭证、提单格式样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提交以上应提交资料的其他资料,经市、省交通主管部门转送交通部,领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后正式开展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人业务;
2、中国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交通部在收齐资料审核后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3、须提供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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