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6月1日起,在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海船的最低安全配员增设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岗位。上述船舶换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
“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船员或者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担任。通过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在船实习期间应担任驾驶员助理或者轮机员助理不少于6个月。”
“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海上资历要求从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交通部办公厅 2008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