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C/P写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递交NOR,在中国周六显然不是“工作时间”,所以,周六递交NOR不属于在工作时间递交。至于周六递交的NOR是否有效,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英国,1997年的 The Peter Schmidt 一案已经明确非工作时间递交的NOR可同样有效。如果我是中国的法官或者仲裁员,我也会判周六递交的NOR有效(当然前提是船舶在其他方面已备妥)。不过,考虑到中国的现状,作为
船东,最好在周六递交一份NOR后,再在周一上班时另交一份同样的NOR,以确保无虞。
2、NOR是否有效,并不取决于承租人一方是否已“receive”,所以,你所提的个案中,即使承租人在周一1900才receive,也不影响装卸时间根据合同已在另外一个较早的时间(如周一早0800)开始起算。
3、关于船舶联检对NOR有效性的影响,如果船舶联检对开始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构成实质性的障碍,则未通过联检,可视为船舶未备妥,则在此之前递交的NOR属于一份无效的NOR。但是,按照中国目前的航运惯例,联检已经是不折不扣的“例行公事”(idle formality),并不影响货物装卸作业的开始,所以,通常不影响NOR的递交及其有效性,也不影响装卸时间按合同约定起算。
基于上述,我估计,你所提个案中的laytime应当自周一早0800开始起算。当然,没看到你们的租约,所以,这只是估计而已。如果方便,可以将租约发给我一看,会有更明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