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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版主:不羁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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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来看看最近网上关于色情业合法化的一场讨论[2006-6-4 15:26:00]
nothing 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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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一个叫做李继宏的学者发表了一篇《关于色情业合法化的文章》,然后一个叫尼魔船长的人针对张的文章进行了批判,然后对方又还击,又批判。。。还有其他人的评论。个人感觉还是蛮精彩的,转发过来给感兴趣的朋友看一看。




瓦锡兰6L20DF发动机油耗
04规则三副考废了
知道船名找所属船务公司,怎么找,船讯网里没查到
想请问下海运的船舶订购燃料油要提前多久?
二副证书到期更新
请问:有比较新的各地海事局的联系方式吗?



齿轮箱 救生和消防设备 预计抵达引航站
无论靠泊与否 港口租约 汽车专运船
无论到港与否 汽车卡车专运船 二船东
截补料 船舶速遣协议
合作 核心企业 波纹状的
药皮 可调浆传动 曲柄夹板
nothing
 

第 1 楼 回帖时间:2006-6-6 15:37:00
nothing 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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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赞成合法化的,还是反对合法化的,必定都有一个前提,即色情业已经发展到不容忽视的地步。不管高耀洁女士如何反感,每天在中国发生的性交易数以十万、甚至百万计。我最尊敬的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的潘绥铭教授曾经指出,中国的色情业,正处在历史上最发达的阶段。以上海为例,以性交易作为主营业务的商业场所计有私人俱乐部、酒店、KTV、酒吧、桑拿浴室、按摩院、发廊等几大类。此外还有站街女、网络援助交际等个体户。任何一个普通市民,无需刻意寻找,已经能不时感受到色情业的发达:午夜的茂名南路和衡山路总站着形形色色的年轻女孩,不厌其烦地询问每个路过的男性:先生要不要喝酒?先生要不要玩?各处灯光昏暗的发廊里面若隐若现地露出某些白花花的女性大腿,甚至在浦东的潍坊路一带,还有些发廊女跑出来拉客。更隐秘的是各种高档的娱乐场所,2003年的夏天,笔者有个女同事跑到单位门口的桑拿浴室,想进去洗澡,却被告知女性不得入内;后来在某处论坛得到消息,才知道该桑拿浴室原来是上海有名的色情场所,里面的服务员均是全裸的女性。上海总共5000多条街道,按照每条街道平均两家上述场所,每家平均10个性工作者计算,从事性产业呐猿?0万人。以每人每天发生两宗交易计算,性交易的次数已经非常惊人。


如此普遍的社会现象,一直得不到官方的承认;其中一个严重的后果是,社会生活某个庞大的领域出现了法律真空:普通人从事其他职业可以享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她们/他们被剥夺了这种权利;普通人在进行其他消费受到欺诈的时候,可以诉诸消费者保护法,但是性消费者被剥夺了这种权利。


由于科学技术、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社会生活必定会有某些方面得不到法律的规范。但何以下载音乐这样才出现没几年的社会社会现象,已经得到立法机关足够的关注,而存在了几千年之久的色情业,为什么还得不到正视呢?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性工作者被强奸乃至杀害的报道(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51013/xw/tb/200510130006.asp),也可以看到很多性消费者横遭勒索的消息(http://news.sina.com.cn/s/2005-10-27/05188126575.shtml)。并不是说,色情业合法化之后,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果性工作者和性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社会是不是可以少一些这种惨剧?


香港一度讨论将色情业合法化,警方的发言人表示:即使色情业合法化,也不能完全禁止地下色情业的存在;从警方的角度考虑,不会特别支持或者反对,因为并不能减少执法的力度。正如银行业的发达,并不能消除洗钱现象。我们可以反过来考虑,是不是不将色情业合法化,性交易就无法存在?是不是将色情业合法化,性交易会大量增加?


很多人指出,将色情业合法化的好处是国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但是,任何有责任的政府、任何健康的社会,都不会将增加财政收入作为立法和设置行政律令的主要目的之一。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果立法可以改善社会上数百万人的处境,那么这法律是不是应该尽快立起来?


在这里我要当书托,郑重向大家推荐一本书:《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这是中国社会学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向我们展示了社会学者应有的严谨和悲悯。书中再现了底层性工作者的悲惨世界,而其中很多遭遇,如果有法律的保护,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们来设想一下。一个贫困地区的女孩子,因为家里贫穷,念到初中就失学了;家徒四壁,很可能还有弟弟也面临失学,如果不幸的话,父母还可能患上某些颇难治愈的慢性疾病。这样的女孩子,来到上海寻求工作机会。不到20岁的她能做什么呢?大家告诉我,如果这个时候有人拉她去当性工作者,她该怎么选择?她还有其他选择吗?


也许有人会回答:“有啊!可以去餐厅当服务员。”但是上海餐厅服务员400人民币的月薪,如何够支持她在农村一家人的生活?更不用说她还有活得更好的希望了。然而不幸的是,这个世界似乎有很多人认为,她既然没有受过教育,就不应该追求更好的生活,应该安安稳稳地做她的小保姆、小服务员去。中国这种人特别多,从环保主义者到那些口口声声贬低性工作者好吃懒做的人。言论固然自由,但是真诚的言论应该恪守这样的底线:吃饱饭别劝人辟谷。如果你有幸接受高等教育,找到体面的工作,吃饱饭之余,还能上网发发牢骚,你如何能要求别人安贫乐道?再说,难道性工作真的很悠闲?


大家可能会觉得我们的设想不符合实际。那么我们再来思考一下,撇开政府、社会的失职给多数中国农村人口造成的贫困现状不谈,我们在道德上来看看,性工作者是否应该受到歧视?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排斥?


道德没有比较级,只有道德、不道德、非道德3个范畴。道德是利他,不道德是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非道德则介于两者之间。我们首先不去谈自然法上的问题,不去谈性工作者有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身体,来谈谈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究竟损害了什么人的正当权益?只要交易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强买强卖和欺诈,大家告诉我,这种交易损害了哪一方的正当权益呢?这个世界大多数人、包括性工作者在大多数时间都属于非道德的范畴,何以我们会赞美陈寅恪、钱钟书这样的非道德者,而看不起同属一个道德范畴的性工作者呢?


呼吁色情业合法化并不等同于呼吁所谓“妓权”。权利是专属的,如果前面加了定语,那么意味着该权利只专属于定语所规定的范畴。比如我们说“人权”,就是人类的权利,猪狗并不享有言论自由和社会福利。如果存在所谓“妓权”,那么这必须是“妓女”专属的权利。难道这个世界有人呼吁政府赋予性工作者免费乘坐公交车的权利?还是免费医疗的权利?如果有,我也一定反对!但呼吁色情业合法化,实际上是呼吁把“人权”还给性工作者。难道高耀洁女士等高尚人物认为性工作者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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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回帖时间:2006-6-6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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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

尼摩船长

看得有些反胃,现将《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一文要点逐个分析,
供著名的社会学者李继宏、博导等人参考:

1、人的行为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当前色情业的“发展 ”固
然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性交易成本足够小而利益足够大。这里的利益是人性
的一部分,自然没有问题。而成本呢?如果笔者没记错的话,卖淫嫖娼是违法行
为。之所以出现性交易泛滥的状况,李学者显然认为是因为法律扭曲了人性,而
不是这些人法律意识严重缺乏,执法机构不作为或负作为(例如不取缔只罚款,
把色情业当奶牛养)。由此,李学者告诉我们:不遵守某些法律是可以被原谅的。

2、这段文字指出,只要一种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即使非法,我
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者
的“合法权利”。由此,李学者告诉我们,无论是贩毒还是非法传销,我们都要
保护双方的类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承认毒品运送者有依照劳动法取得报酬的权
利,和在毒品运送过程中因出现意外导致伤残而被定为工伤及获得相应补偿的权
利等等。

3、李学者可能思维有些“错乱”,色情业几千年来一直被关注,建国后更
专门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定论——违法。难道因近些年来走私日益猖獗,我们的立
法机关就需要重新检讨法律并讨论其合法化的问题?

4、根据2的推论,此段文字或可改为: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毒品运送者因
包装破裂意外身亡的报道
(http://www.yn.xinhua.org/newscenter/2005-07/01/content_4550261.htm
)。并不是说,贩毒业合法化之后,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值得我们思考的是,
如果毒品运送者和雇主之间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社会是不是可以少一些这种惨
剧?

5、根据2的推论,此段文字部分可改为:我们可以反过来考虑,是不是不将
贩毒业合法化,贩毒就无法存在?是不是将贩毒业合法化,贩毒行为会大量增加?

6、李学者在这里的立论基石是:色情业合法化(立法)能够改善社会上数
百万人的处境。首先不说这个观点是否有非常坚实的事实依据(类似于非常主张
需要非常举证),其次,即使真能改善数百万人的处境,那么是否就不用考虑其
他因素了呢?比如:至少在未来数十年里,许多中国家长就需要设法告诉孩子:
这个国家允许妓院存在,但你要是去当妓女(或嫖妓)我就打死你。

7, 8, 9、李学者在这里声情并茂地向我们展示了“性工作者”的无助和无
奈。其中有一句颇令笔者赞赏的话——“言论固然自由,但是真诚的言论应该恪
守这样的底线:吃饱饭别劝人辟谷。”俗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李学者既出
此言,笔者有以下三个问题:

一、您是否愿意接受您的母亲/妻子/女儿从事卖淫活动以满足需求或贴补家
用?

二、您能否在第三方问起时,不卑不亢地向别人介绍您母亲/妻子/女儿的此
项职业?

三、如果有合适的第三方,您是否乐于促成其与您母亲/妻子/女儿的交易?

如果李学者均给予肯定答复,那么可以判定李学者的确认同色情业的正当性。
这赋予了李学者在色情业合法化问题上无可争议的,符合底线的言论权利,虽然
只能代表他自己。

10, 11, 12、正如前面谈及的贩毒活动,按照李学者的标准亦属于非道德的
范畴。贩毒亦没有损害运送者及雇主双方的任何利益,但它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
益:吸毒者和广大潜在吸毒者的健康。色情业一旦合法,众多青少年在无良商人
的引诱下提前进入这个世界,导致未婚先孕及反复流产伤害身体现象的加剧;更
多的女性会因为挣钱轻松而放弃学习和脑力劳动,导致社会知识水平发展受阻;
更多的人会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出入色情场所是有许多人支持的。那么,在中国
的道德环境里,离婚率上升,社会分化动荡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最后,人有吃喝拉撒,吃喝可以在公共场所,但李学者什么时候见有人主张
可以在公共场所公然拉撒呢?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和动物有了显著的差别,
某些生物特性,例如拉撒和性活动纵然不应当禁止,亦不宜张扬。人类社会对于
这一点一直有着共识,而随着文明的进步许多生物特性越来越被认为应当低调。
笔者相信李学者不仅不会公然拉撒,在正式一点的场合连挖鼻孔掏耳朵都会有所
顾忌。所以,李学者,博导等人最好尊重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念,少做点自以为维
护人权,实际“反人类”的事。
nothing
 

第 3 楼 回帖时间:2006-6-6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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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的思维错乱:再谈色情业合法化的问题

李继宏

1、 看到“尼摩船长”的帖子之后,我深感上次揭发罗志田思维不清、行文
错乱是有典型意义的。像“尼摩船长”,不知道是否看多罗志田、汪晖之类错乱
货的文章,以至于读到条理清楚的拙文,也要施展错乱大法,胡乱地解读一通。

2、“人的行为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当前色情业的‘发展 ’
固然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性交易成本足够小而利益足够大。 ”错乱货的共
同特点在于写不出通顺的、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句子。 “尼摩船长”的错乱神
功修炼得和罗志田差不多了,下笔就是这种令人瞠目结舌、不知所云的句子;拜
托去图书馆找本词典查一下“固然”该怎么用。而错乱货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写
的文句毛病百出,而在于这种错乱的表达方式背后错乱的思维。比如“人的行为
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这一句,显然是抄袭自经济学的“理性人”
假设。但这只是学术假设,而非现实生活确实如此。这个问题跟我们今天要讨论
的没有多大关系,只是提出来让大家知道“尼摩船长”思维错乱的实情。各位如
有兴趣,可以去参考 Martin Hollis 的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
An Introduc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中论及博弈论的专章。

3、“这段文字指出,只要一种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即使非法,
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
者的‘合法权利’。”各位来看看“这段文字”:“如此普遍的社会现象,一直
得不到官方的承认;其中一个严重的后果是,社会生活某个庞大的领域出现了法
律真空:普通人从事其他职业可以享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她们/ 他们被剥夺了这
种权利;普通人在进行其他消费受到欺诈的时候,可以诉诸消费者保护法,但是
性消费者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不知道“尼摩船长”如何得出他的理解?真是错
乱得让人叹为观止,也让我明白了什么是“何患无词”。

4、性交易跟毒品交易一样吗?幸好我们的法律没有错乱。大家可以去比较
1997 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47条到
第 362 条。“尼摩船长”这种思维错乱的法盲,认真学习法律条文再来比较可
能会好一些。

5、为什么刑法对性交易和毒品交易的处罚相差甚远呢?因为两者产生的社
会后果完全不一样。我们来打个比方,某天“尼摩船长”调戏了隔壁的小姑娘,
那姑娘的父亲愤怒之下,将“尼摩船长”全家斩成狗肉之酱。这两者有任何可比
较之处么?

6、鄙人有幸,接受过高等教育,如今以卖文为生,虽然属于社会下等阶层,
也勉强能养家糊口,父母妻儿均衣食无忧,家中女性并无必要从事性产业。但是
可以坦然地告诉诸位,假如有那么一天,鄙人决不以家中有女性从事性产业为耻,
而是努力奋斗,争取早日能赚钱回馈。倒是要问问“尼摩船长”,假设阁下连上
网的费用都是母亲、姐妹、妻女从事性产业赚来的,如此鄙视她们,除了说明阁
下禽兽不如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7、这个人的错乱已经显而易见,下面我们就不用多花时间来讨论这个错乱
货了。再来谈谈关于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其他问题。

8、色情业是不是合法化,牵涉甚广,鄙人虽然有赞同合法化的倾向,但主
张持重考虑。在《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中,鄙人提出了一些可供思考
的问题,并没有给出答案。社会学研究中向来有把“社会应该怎么样”和“社会
已经怎么样”混淆的传统,而从大家的争论中看出,似乎大家也没有区分这两者。
我们今天在这里谈论色情业该不该合法化,说该也好,说不该也好,都是“社会
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我们不是道德学家,也不是政治学家,没有必要在这里讨
论这种乌托邦或者敌托邦的理念。讨论的起点应该是色情业的现实状况。我也希
望中国所有女性个个有其他工作,不用在性产业供职。但是如果因为这种良好的
愿望,而不顾色情业已经成为普遍社会现象的事实,那么这种愿望难免有恶毒之
嫌。鸵鸟埋头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起点,更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弄清楚刻下
中国到底有多少女性和男性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性产业中工作,这种得不到法律
保护的状态给她们 / 他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才有可能知道色情业该不该合
法化。

9、在当前中国,色情业合法化还牵涉到政府和社会责任。不争的事实是,
党和政府并不能保证每个适龄儿童都有学上,也不能保证每个适龄的青年人都有
工作,更不能保证每个没有经济收入的家庭都能得到温饱和医疗保障。我在《有
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中举的例子,实际上是想说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
下,那些来自贫困地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人的求职劣势。这种求职劣势
又加剧了原本的社会不公平。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党和政府是地主,没有足够
的地给佃农耕作,难道还能禁止他们另谋生路?

10、《刑法》对色情业的处罚并不全面。大家可以去参看第358 -362 条,
其中只有一条是直接针对性交易者的:“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
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直接针对性交易双方的法令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按照第
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
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事实上,党和政府要比我们聪明得多,正是通过这互为补充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将性交易定义为 Misdemeanor ,给从事性产业这种非常规的社会流动
渠道留出了空间。否则,以上海市的警力,要彻底清除区域内的色情场所又是什
么难事了?那些反对色情业合法化、彻底鄙视性工作者的人,实际上缺乏基本的
良心:难道要性工作者及其家庭统统饿死或者永远贫困你们才爽了?你们自己夫
妻生活不和谐,管教孩子无方,又如何怪得到性工作者头上?这些人的逻辑其实
是:对的都是自己的,错的都是别人的。如果你们有能力且愿意让全体性工作者
去当公务员、普通工人、办公室白领、企业总裁,而全体性工作者拒绝你们的好
意,这个时候你们再来鄙视不迟吧!

12、再来谈谈色情业合法化的社会后果。色情业合法化在控制性病蔓延方面
的积极作用,已经有诸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在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对不起,
各位,我又得污染诸位的眼睛了,先来看看 “尼摩船长”的错乱言论:“色情
业一旦合法,众多青少年在无良商人的引诱下提前进入这个世界,导致未婚先孕
及反复流产伤害身体现象的加剧;更多的女性会因为挣钱轻松而放弃学习和脑力
劳动,导致社会知识水平发展受阻;更多的人会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出入色情场
所是有许多人支持的。那么,在中国的道德环境里,离婚率上升,社会分化动荡
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13、有关色情业的法律,必定会严格规定允许参加性交易的年龄,好比香港
的法律,就规定不得向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除非这法律是“尼摩船
长”这样的错乱货制造出来的,才会允许青少年参加性交易。也就是说,现在可
能有“众多青少年在无良商人的引诱下提前进入这个世界,导致未婚先孕及反复
流产伤害身体现象的加剧”,但色情业合法化正好有助于消除这种现象。

14、“更多的人会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出入色情场所是有许多人支持的。”
法律从来就只有许可和禁止,什么时候有支持和反对了?法律许可跟很多人支持
相同么?如果说这人错乱到分辨不了“许可”和“支持”的差异尚且情有可原的
话,将“法律”等同于“许多人”却让人怀疑他是不是有精神病。而后面的推论,
也是跟罗志田、朱苏力之流的错乱货如出一辙:思维奔放莫测,我们正在试图建
立一个和谐社会,他却要诅咒中国分化动荡了。

15、关于中国色情业合法化可能给社会道德带来什么影响,这个自非我所能
断言。但公认的事实是,就平均水准而言,新加坡人的素质和道德水平高过中国
人,而新加坡恰好是将色情业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16、我真心希望所有中国女性可以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性工作,也真心希
望所有中国男性可以不违背自己的意愿去当 Money Boy 。我也真心希望,社会
能够和谐发展,给她们/ 他们提供其他选择的可能,而非不违背自己的意愿就必
须面对饥饿和贫困。我更加真心希望,在她们 / 他们没有其他选择的今天,我
们讨论的是该怎样改善这些人的处境,而不是冷嘲热讽,更不是抱着一副既得利
益者的态度断绝这些人的活路。

17、最后,顺便说一下,我并不是学者,在网上发贴坚持用真名,不过是要
言责自负。争论又不是告密,如果不敢言责自负,我认为缺乏必要的真诚,也就
没有争论的必要了。在这里告诉大家,从今以后,我的原则是不理会一切匿名的
攻击和质疑。“尼摩船长”如果要继续讨论,不妨使用真名,让大家见识一下阁
下究竟是何方神圣,能使出如此错乱神功。否则鄙人恕不奉陪。
nothing
 

第 4 楼 回帖时间:2006-6-6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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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宏的美丽心灵

作者:尼摩船长

首先要向大家致歉。新语丝是揭示国内学术腐败的重要舞台,本不应有许多
题外的争论。笔者的《驳》文本是出于支持Yush,tianxia以及可敬的高耀洁女
士等人而作,希望能让他们在新语丝尘嚣日上的性产业合法化呼声中不感觉孤独,
同时,也针对李学者这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向读者展示一些反对的理由。然而,李
学者误以为笔者是意欲与之论战,并摆出一副来将通报姓名的单挑架势。鉴于其
文中错误众多,论证无理,笔者不得不再次占用新语丝宝贵的版面撰文予以澄清,
意图及目标受众同上。

以下文字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向各位展示李继宏《究竟谁的思维错乱:
再谈色情业合法化的问题》文中的糟粕(毕名《驳尼摩船长》中没有发现),第
二部分是对两文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时间宝贵的读者可以忽略第一部分。

Part 1

一、虽然李学者努力试图让诸位相信他是笔者肚里的蛔虫,但“人的行为一
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其实不是抄袭自经济学的理论。稍有文化水平
的人即可看出这里的“成本”和“利益”可以包括所有的顾虑和动机。笔者曾经
研修过传播学,对心理学和社会学亦有涉猎,是断然不敢将喜好、感情和情绪这
些心理因素置于动机之外的。为求保险还加上了“一般”,本以为无懈可击,怎
料李学者硬生生地看出“错乱”来。笔者死而瞑目矣。

二、关于“固然”的问题,请诸位参见李文第三段最后一行。经查证,“何
患无词”应为何患无辞,语出《左传·僖公十年》:“不有废也,君何以兴?欲
加之罪,其无辞乎?臣闻命矣。”李学者准备如何以谢天下?

三、李文第八段第七行“我也希望中国所有女性个个有其他工作,不用在性
产业供职”,第十六段第一行“我真心希望所有中国女性可以不违背自己的意愿
从事性工作”。笔者代全国妇联问李学者一句:您老有个准希望没有?

Part 2

一、相信新语丝大多数读者都能够理解笔者文中“这段文字指出,只要一种
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即使非法,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
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利’”这一归纳的意义,
如果李学者因脑中贵恙无法理解,笔者试将此句注解如下:

这段文字(李继宏《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第二段)指出,只要一
种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指中国“繁荣”的色情业),即使非法(色情
业所有产品及服务均触犯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
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劳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色情业既然违法,其交易均不受任何法律保护,李学者
却主张要同样保护)。

二、笔者用以与性交易类比的毒品运输(贩毒),是特指雇主(毒品所有者)
委托运送者以藏于体内等方式将毒品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行为(不涉及吸毒和制
售毒品①)。笔者认为其与性交易高度类似,即:违法,不损害当事者双方利益,
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毕名文中“以上几个方面,很难看出管理规范的色情业能
损害谁的利益。贩毒则不同。吸毒者上瘾后会偷会骗会抢(机率大于90%)以获
得毒资,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规范,因此必须打击。如果吸毒只是伤害自己,
不害别人,则吸毒无须禁止,贩毒在完全披露身体副作用的前提下,也可合法。
就象室外吸烟合法,法律不禁止自杀一样。”前半段与该类比无关(参见上文
①),不能说明该类比不成立,后半段的展开自然就是无的放矢(其中“贩毒在
完全披露身体副作用的前提下,也可合法”令人影响深刻,希望提交联合国讨
论)。

而李学者文中“性交易跟毒品交易一样吗?幸好我们的法律没有错乱。……
为什么刑法对性交易和毒品交易的处罚相差甚远呢?因为两者产生的社会后果完
全不一样。”从另一个角度——即承认违法,但量刑不同——予以反驳,同样无
的放矢。有趣的是,李学者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指责笔者为“法盲”。这不
能给李学者带来多大好处,却促使笔者认真研究了李学者提及的几部法律,得出
了一个结论—— 李学者试图以片面的证据作为完整的证据展示,从而影响读者
的判断。

李学者希望说明的是:从定罪量刑可知,性交易比毒品交易的社会危害要小。
笔者没记错吧?李学者的文章标题可是“有关色情业合法化”啊,色情业难道仅
仅是个体的卖淫嫖娼活动?事实上,刑法中第七节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而第八、九节就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制作、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其中可处死刑的组织他人卖淫,可处无期徒刑的制作、复
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属于色情业的服务范围?然而一谈到笔者的类
比,李学者却换了一副面孔,闭口不谈同样是个体的吸毒行为(同卖淫嫖娼一样
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谈起刑法对毒品交易的量刑了,这不是双重标准
是什么?

三、李文“倒是要问问‘尼摩船长’,假设阁下连上网的费用都是母亲、姐
妹、妻女从事性产业赚来的,如此鄙视她们,除了说明阁下禽兽不如之外,还能
说明什么呢?”这一质问引起了笔者的遐想。李学者连作为道德最低标准的法律
都认为不应当遵守,居然还有胆量对别人的道德说三道四。可以预见的是,李学
者在发现自己亲人从事卖淫活动后,出于理解和支持隐匿不报,最后落得个包庇
罪锒铛入狱,在集体生活中感叹欲做孙志刚而不得的痛苦。

四、毕文“李继宏说吃饱饭别劝人辟谷。尼摩船长反问李继宏的三个问题真
是莫名其妙。李继宏主张保护色情业参与者,你凭什么要他和他的家人也成为参
与者?试问,我厌恶吃臭豆腐,我就不能发表言论主张吃臭豆腐合法?我不想跟
同性恋沾边,我就不能发表言论主张同性恋合法?” 这里有一个问题。吃臭豆
腐现实中不违法,不宜类比,否则结论带有干扰性。“劝人辟谷”主要结果是使
原本不辟谷的人改变态度,而“主张同性恋合法”是让原本处于地下的同性恋人
群公开合法地活动,而并没有吸引原本非同性恋的人群走向同性恋,所以此类比
不成立。各位可以判断一下,色情业合法化到底是会吸引大量素质不高的国人投
身其中,还是仅仅局限于使目前地下的那些能够在阳光下活动?笔者认为前一种
可能性更大,所以李学者的色情业合法化呼吁更类似于劝人嫖娼/卖淫。因此,
根据“吃饱饭别劝人辟谷”,李学者显然不可阻止家人卖淫,此三问即由此而来。
By the way, 李学者在文中似对前两问给予了肯定答复,第三问呢?

五、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笔者想和诸位聊聊李学者的美丽心灵。刚才
看到一篇郎咸平炮轰股改与新证券法的新闻
(http://stock.163.com/05/1031/07/21CJCLML00251GR3.html) ,其中提到:
“与很多经济学家的看法大相径庭,郎咸平对新《证券法》给予的评价并不高,
‘中国不缺法律、不缺条文,缺的是有效的执行。’”新语丝上也发生了苏乞儿
和Whw关于国内财经咨询的争论。本来,笔者以为,新语丝的读者对国情应当是
有清醒认识的,各位每天看着揭露出来的学术腐败、伪环保、伪科学、黑媒体、
商业骗局,可能或多或少都认真地思考过。然而,李继宏的文章实在令笔者吃惊,
居然有这样只会引经据典,不解国情的所谓社会学者!

鲁迅有句名言:“可怜外国事物,一到中国,便如落在染缸似的,无不失了
颜色。”无论是任靖玺还是孙大午,只要没有改变国人思维,颠覆关系和利益为
主宰的社会环境的力量,都会碰得头破血流。我们能期待的,就是通过新语丝等
渠道的揭露,把最黑暗的那部分暴露在阳光下,使其有所收敛,从而促进社会风
气的好转,至于彻底改变,则需要等新一代的人成长起来后才可能实现。

然而,至少目前,中国只有1.98%的公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因此,和苏乞
儿一样,笔者倾向于从一般大众的认知水平考虑问题,考虑新事物的引进会使老
百姓怎样用脚投票。而以李继宏为代表的众多“砖家”,“叫兽”(此“昵称”
来自新浪搜狐的留言板)或者利益缠身,屁股决定脑袋;或者长年与世隔绝,食
洋不化,偶尔看到一两本反映民间现实的著作就激动不已。

笔者依照现有依据判断,李继宏和汪永晨等人较为类似,出发点都是好的,
也受过良好教育,了解世界趋势,思维意识知识面都属于国人上层。然而,发达
国家可能更适合他们施展才能,在中国,这样的美丽心灵一旦做出一些成果来,
轻则劳民伤财事倍功半(例如给贫困地区捐助无人会用的电脑),重则被奸人利
用危害社会(例如色情业合法化)。总而言之,在当今中国,判断新事物是否有
引入价值时,更重要的两点是:1、是否对当地人民有切实的利益;2、是否能够
有效避免少数人借此牟取利益。

作为此文的结尾,笔者要表达对李学者人品的遗憾。您的文章被本人拿来作
为反驳题材仅仅是因为有代表性,本人无意也懒得和你争论。作为一只坚持匿名
下金蛋的母鸡,本人选择完全不理会您的个人标准和原则。如果李学者因此而作
受委屈状要装大尾巴狼的话,笔者建议,新语丝是讨论事实的地方,心浮气躁者
不如去某些交易场所败败火先。
nothing
 

第 5 楼 回帖时间:2006-6-6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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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摩船长的疏漏及其他

一心

近日读尼摩船长与李继宏的论辩文章,在关注色情行业是否应当合法化的同时,
也很欣赏二位唇枪舌剑的精彩表演。无论从才识学问、反应敏捷,还是语言表达
上看,二位都堪称高明的辩家。就色情行业是否应当合法化论题上,二位都能持
论有据,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此一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诸多方面


非一两个高人的一两篇文章所能辩明,还有待各方面人士(包括色情行业的从业
者)参与讨论,并由立法机构择纳卓见而制定法律。

在下对色情行业殊少了解,没有研究,暂无资格参与讨论,但对论辩说理极有兴
趣。论辩要在以理服人,这就需要论点鲜明,论据充足,论证符合逻辑,同时还
应该具有绅士风度,论辩双方虽然互为论敌,却要相互尊重,不可如流氓干架泼
妇骂街似的肆意施以人身攻击。读了尼摩船长及李继宏的论辩文章,于以上两点


深感有所不足,于是也想来凑凑热闹。

首先谈谈尼摩船长论证上的一些疏漏:

1、“人的行为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当前色情业的‘发展’固然
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性交易成本足够小而利益足够大。这里的利益是人性的
一部分,自然没有问题。而成本呢?如果笔者没记错的话,卖淫嫖娼是违法行
为。”(见尼摩船长《驳〈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下同)这就是说


当前色情业的发展固然是越来越多的人根据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的原理认
为性交易成本足够小而利益足够大,于是都来投身色情业的结果,其实这是一种
误解,因为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抓获,将会被处罚款、拘留,那样一来


性交易的成本可就大了。这是一段逻辑非常混乱的文字。其中的问题是:①船长
先生究竟想说性交易成本小还是成本大?究竟想说色情业发展的原因是什么?②
“人的行为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这一“原理”只适用于经济、政
治、军事等领域,而不适用于其他许多领域,如人的日常生活(加了“一般”二
字也不能使船长的表达天衣无缝,因为“一般” 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
人的吃渴纯粹是一种需要,根本不是什么“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夫妻
间的性交追求的是肉体的快乐,也谈不上什么“最小成本”与“最大利益”,即
使是为了生育子女,也无从区分“成本”的大小。②“认为性交易成本足够小而
利益足够大”的“越来越多的人”只能指作为卖方的妓女与Money Boy(性交易
的组织者是靠组织性交易获取远比妓女或Money Boy更大的利益的),而性交易
还有作为买方的男人或女人,只有前者才会“追求成本足够小而利益足够大”,
后者的“利益”却是难以计算而“成本”(经济成本)则相当高昂。③指出卖淫
嫖娼是违法行为,即是说性交易成本其实很高,这就与前面说的“成本足够小”
相矛盾,从而否定了“性交易成本足够小而利益足够大”是色情业“发展”的原
因。

2、“之所以出现性交易泛滥的状况,李学者显然认为是因为法律扭曲了人性,
而不是这些人法律意识严重缺乏,执法机构不作为或负作为(例如不取缔只罚款


把色情业当奶牛养)。由此,李学者告诉我们:不遵守某些法律是可以被原谅
的。”通观李继宏《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一文,并无性交易泛滥是因
为法律扭曲了人性这样的文字,所谓法律扭曲了人性导致性交易泛滥的指控实在
是船长先生捏造而强加于李继宏的。由一个强加的“罪名”,能够得出“由此,
李学者告诉我们:不遵守某些法律是可以被原谅的”的结论吗?退一万步,就算
李继宏认为法律扭曲了人性才导致性交易泛滥吧,那跟“不遵守某些法律是可以
被原谅的”有什么逻辑上的联系?其实,船长先生法律扭曲了人性导致性交易泛
滥之说,根本就莫名其妙,在性交易问题上,法律怎样扭曲了人性?难道人性天
生就是要进行性交易?(顺便一说:就“之所以……是因为……”这中固定格式
讲,船长先生的语法不通——“李学者显然认为”应当放在句首。)

3、根据李继宏《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中“普通人从事如此普遍的社
会现象,一直得不到官方的承认;其中一个严重的后果是,社会生活某个庞大的
领域出现了法律真空:其他职业可以享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她们/他们被剥夺了
这种权利;普通人在进行其他消费受到欺诈的时候,可以诉诸消费者保护法,但
是性消费者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一段文字,船长先生竟然断言“这段文字指出,
只要一种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即使非法,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
法行为,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者的‘ 合法权利 ’。”这
跟上述所谓“法律的扭曲”一样,同样是野蛮的强加:李继宏说的乃是,如此普
遍的色情业现象得不到官方的承认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而不是说色情业“即使非
法”也应该保护参与者的权利;李继宏乃是公开地坦然地主张色情业合法化,而
不是羞羞答答地承认其非法却主张保护其非法“权利”。

4、“色情业几千年来一直被关注,建国后更专门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定论——违
法。难道因近些年来走私日益猖獗,我们的立法机关就需要重新检讨法律并讨论
其合法化的问题?”开头一句话完全是中性的,形同废话,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将色情业定为违法,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法律过去定为违法的事情(行为)
难道就不能重新讨论并定为合法?当年,包产到户岂止是“违法”?那简直是株
连万族的大罪!刘少奇、邓小平因此被指为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而被打翻在地,千千万万的干部群众也因此挨斗挨打,甚至家破人亡。十一届三
中全会后,包产到户不仅合法了,而且成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先声。另外,船长先
生嘲笑“李学者可能思维有些‘错乱’”,但他自己正讲着色情业,却突然转到
“走私日益猖獗”,这是不是也“有些”错乱?

5、船长先生认为,如果按照李继宏的主张让色情业合法化,“至少在未来数十
年里,许多中国家长就需要设法告诉孩子:这个国家允许妓院存在,但你要是去
当妓女(或嫖妓)我就打死你。”这种设想实在是多此一举:当孩子还幼小单纯
不知妓院为何物、妓女是干什么的、嫖妓是怎么回事之际,哪一位糊涂家长会去
告诉他/她,“这个国家是允许妓院存在的”,“你要去当妓女(或嫖妓)我就
打死你”?

6、“‘人的行为一般是追求最小成本下的最大利益’……稍有文化水平的人即
可看出这里的‘成本’和‘利益’可以包括所有的顾虑和动机。”(见《李继宏
的美丽心灵》,下同)为了弥补前说的疏漏,船长先生如是说。即便稍有文化水
平的人能懂得船长先生的深义吧,但吃喝拉撒和做爱等的最小顾虑和最大动机怎
么解释?

7、对于李继宏“我真心希望所有中国女性可以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性工作”
的表示,船长“代全国妇联问李学者一句:您老有个准希望没有?”李继宏的希
望有什么不对,值得如此嘲讽?也许船长不懂得李继宏希望的含义吧?——他认
为大多数女性或因家庭贫困或因工作无着才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性工作,
因此希望她们的处境有所改善而可以不再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性工作。

8、“这段文字(李继宏《有关色情业合法化的一些问题》第二段)指出,只要
一种社会现象有相当多数人的参与(指中国“繁荣”的色情业),即使非法(色
情业所有产品及服务均触犯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我们都应当找出可参考的合法行为,并依据保护此合法行
为的法律条款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利’。” 船长这段文字的疏漏已在3中加以
揭示,此不赘言,惟“色情业所有产品”究竟有些什么在下实在不得而知。

9、“色情业合法化到底是会吸引大量素质不高的国人投身其中,还是仅仅局限
于使目前地下的那些能够在阳光下活动?笔者认为前一种可能性更大,所以李学
者的色情业合法化呼吁更类似于劝人嫖娼/卖淫。”船长先生对色情业合法化后
会吸引大量素质不高的国人投身其中的断言未免片面,而指责李继宏主张色情业
合法化无异于劝人嫖娼/卖淫更是强加于人。记得不久前媒体报道欧洲某国不再
禁止黄片,看黄片的人反倒减少了,这是揭开了那层神秘的面纱,会减少人的好
奇心理的缘故——有些“素质不高的国人”尤其是初涉人世的无知青年正是因为
好奇才涉足色情场所的。而且,色情业合法化的同时,配套的规范措施也将会避
免“大量素质不高的国人投身其中”。

10、“至少目前,中国只有1.98%的公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因此……笔者倾向
于从一般大众的认知水平考虑问题,考虑新事物的引进会使老百姓怎样用脚投票


而以李继宏为代表的众多“砖家”,“叫兽”(此“昵称”来自新浪搜狐的留言
板)或者利益缠身,屁股决定脑袋;或者长年与世隔绝,食洋不化,偶尔看到一
两本反映民间现实的著作就激动不已。”船长先生这段话的疏漏极大:①何所据
而言目前中国只有1.98%的公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②在如此众多的低素质国民
的国度,“具备基本科学素养” 的船长们是要积极提高低素质国民的素质呢,
还是降低到低素质大众的水平去“考虑问题”?如果取后者,中国社会岂不是要
倒退到孔夫子以前的时代?③李继宏借鉴外国经验主张色情业合法化,怎么就是
利益缠身,屁股决定脑袋,长年与世隔绝,食洋不化?如果反对引进外国事物的
话,船长先生还是到鸦片战争之前的清朝去生活为好,现在船长先生所享用,所
使用的东西有多少不是从外国引进的?④船长先生在下文夸奖李继宏也“受过良
好教育,了解世界趋势”,而这里却嘲笑李继宏无知,“偶尔看到一两本反映民
间现实的著作就激动不已”,船长先生的话有没有准头?

11、船长先生一面说李继宏是个“只会引经据典,不解国情的所谓社会学者”,
一面又说李继宏“和汪永晨等人较为类似,出发点都是好的,也受过良好教育,
了解世界趋势,思维意识知识面都属于国人上层(这个“上层” 应该改为“上
乘”吧?按照船长先生对李继宏的要求,先生“准备如何以谢天下”?)。这前
后矛盾的判断,不知是嘲笑还是称赞,或者是思维发生了错乱?

其次,谈谈尼摩船长和李继宏缺少绅士风度的问题:

在公开的媒体上对社会问题或学术问题进行争论,是文明人之间的文明行为,应
当场上是敌手场下是朋友,即使场下做不成朋友,也不必怒目相向。而在笔墨交
锋之际,应该相互尊重,用语文明,切不可出言不逊。不久前,有一个叫于建嵘
的学者用不堪的语言漫骂方舟子,引来了无数的指责。就骂人者而言,这实在是
有辱斯文,丧失人格的事,好在骂人者已把自己排除在文明人之外,他声明,他
从来就不把自己当成一位学者,人所熟悉的那些学者的道德顾虑在他那里根本就
不存在。

但尼摩船长和李继宏绝不是于建嵘似的人,他们是懂得文明的,然而遗憾的是,
在论辩之中,他们也有不文明的表现,这在尼摩船长身上表现的更为突出。

为了反驳李继宏色情业合法化的主张,尼摩船长问了李继宏三个问题:

一、您是否愿意接受您的母亲/妻子/女儿从事卖淫活动以满足需求或贴补家用?
二、您能否在第三方问起时,不卑不亢地向别人介绍您母亲/妻子/女儿的此项职
业?
三、如果有合适的第三方,您是否乐于促成其与您母亲/妻子/女儿的交易?

这三个问题实际是把对手的无辜的母亲/妻子/女儿拿来公开糟蹋。尼摩船长
不是从道德观念出发反对色情业合法化吗?在讨论有关道德的问题时,至少要遵
守道德,起码不能越出道德的底线吧。

这就引来了李继宏的以牙还牙:

“鄙人有幸,接受过高等教育,如今以卖文为生,虽然属于社会下等阶层,
也勉强能养家糊口,父母妻儿均衣食无忧,家中女性并无必要从事性产业。但是
可以坦然地告诉诸位,假如有那么一天,鄙人决不以家中有女性从事性产业为耻


而是努力奋斗,争取早日能赚钱回馈。倒是要问问‘尼摩船长’,假设阁下连上
网的费用都是母亲、姐妹、妻女从事性产业赚来的,如此鄙视她们,除了说明阁
下禽兽不如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我们来打个比方,某天‘尼摩船长’调戏了隔壁的小姑娘,那姑娘的父亲
愤怒之下,将‘尼摩船长’全家斩成狗肉之酱。”

对于尼摩船长与李继宏的学识与辩才,在下是颇为欣赏的,但对二位论辩中
的不文明语言,窃以为极不可取。

此外,李继宏喜欢把思维与语言有些错乱的辩论对手一概斥之为“错乱货”,
并且开口闭口,随时随地都是“错乱货”(如《究竟谁的思维错乱:再谈色情业
合法化的问题》开头无甚必要地扯上“罗志田、汪晖之类错乱货”之类)。对说
理的文章来说,此类用语,愚以为大可不必。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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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方中立的评论方都是狗屁,那怎么样才不是狗屁?呵呵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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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不是人为就能杜绝了的,古往今来都是这样,只能让其自生自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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