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参加船员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三条 考生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无记忆或存储功能的数字计算器等)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参考资料、字典、词典、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快译通等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四条 考生答卷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四)夹带纸条或资料;
(五)偷看他人试卷、答案或资料;
(六)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七)抄袭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
(八)相互传递物品;
(九)在答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以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十)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使用涂改液、胶条;
(十一)让他人替自己考试;
(十二)在考场内携带通讯工具;
(十三)扰乱考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首先应将自己的姓名、申考类别、申考等级、申考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按需要用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在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在计算机弹出窗口相应位置录入以上相应的信息。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或录入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第七条 答题前,考生应认真查核试卷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等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附图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第八条 答题时,考生应认真查阅试题。如有字迹不清,可举手示意,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九条 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应向监考人员申请,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条 开考六十分钟后允许考生交卷,考生交卷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入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一条 考生不得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二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考生,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一)责令其退出考场;
(二)终止其考试、评估;
(三)宣布其该科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四)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或港澳台同胞证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试桌上,待监考人员查验。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
第三条 考生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无记忆或存储功能的数字计算器等)进入考场,考生随身携带的参考资料、字典、词典、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快译通等物品,应在考试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四条 考生答卷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作图和涂答题卡应使用规定型号的铅笔。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四)夹带纸条或资料;
(五)偷看他人试卷、答案或资料;
(六)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七)抄袭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
(八)相互传递物品;
(九)在答卷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以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十)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使用涂改液、胶条;
(十一)让他人替自己考试;
(十二)在考场内携带通讯工具;
(十三)扰乱考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首先应将自己的姓名、申考类别、申考等级、申考职务、考试科目、试卷代码以及准考证号码工整地填写在答题卡或答题卷的相应栏内,并按需要用铅笔将对应的空格涂黑。在进行计算机终端考试时,应在计算机弹出窗口相应位置录入以上相应的信息。以上信息若填写、填涂或录入错误,或在答题卡、答题卷上做了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则该份答卷无效。
第七条 答题前,考生应认真查核试卷是否与自己申考的类别、等级、职务、科目等一致,试卷是否有缺页、倒装、附图等。如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
第八条 答题时,考生应认真查阅试题。如有字迹不清,可举手示意,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第九条 考生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应向监考人员申请,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条 开考六十分钟后允许考生交卷,考生交卷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入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一条 考生不得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二条 与考试无关人员或未佩戴考试工作人员标志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考生,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行政措施:
(一)责令其退出考场;
(二)终止其考试、评估;
(三)宣布其该科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四)宣布其当期考试、评估成绩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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