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12-08 实施时间:1989-12-08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9]公(边)字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站是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联检单位之一,担负着对人出境人员的护照、证件和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货物的边防检查任务。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边防检查任务越来越重,一九八八年人出境人员达六千八百八十三万余人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达五百一十一万余架(列、辆、艘}次,分别相当于一九七八年的十二倍和十六倍。由于任务量增加,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越来越复杂,对边防检查人员、检查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实现边防检查队伍的专业化、检查手段的现代化,直接关系到能否保卫国家安全,保证人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指出,边防检查队伍要实行专业化,边防检查手段要逐步实现现代化。对此,虽然边防部门也做出了规划安排,但由于国家财政困难,资金不足,致使边防检查站技术装备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比较缓慢,相当一部分边防检查站的检查手段还很落后.鉴于目前国家财政十分困难,且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有彻底改变.仅靠国家划拨给边防部门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逐步实现边防检查队伍专业化、边防检查手段现代化的需要。 为了加快边防检查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弥补国家财政资金的不足,同时考虑边防检查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并参考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决定从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对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和在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进行的边防检查工作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附后)。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主要用于培训边防检查人员和改善边防检查技术装备,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将另行制定。
1989年12月8日 附件1: 部分边防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一、证件费 由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在签发时按以下标准收费(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一)人员证件费 (1)《随船工作证》10元 (2)《船员登陆证》8元 (3)《台湾船员号登陆证》8元 (4)《船员住宿证》8元 (5)《登轮证》(长期)10元(临时)2元 (6)《停留许可证》5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4元 (8)《中华人民共和国X X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10元。 (二)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 (1)《搭靠外轮许可证》10元 (2)《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 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查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5元,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办理年度查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200元,季度证收费60元。 党、政、军、公、检、法机关的公务车辆不收费。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人出边境口岸从事运营的中外籍机动车辆,需到边防检查站领取《机动车辆人出境查验卡》,查验卡每份(入境、出境各一联}5元。 二、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一)边防检查站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日收费30元人民币,也可收等值外币。 如有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主动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看押船只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80美元,工作半日收费40美元。每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
附件2: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财文字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9)公(边〉字第106号《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制定了\\"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6月10日
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9)公(边)字第106号《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二、边防检查收费属于涉外性质的规费,其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周等,均应按规费的管理原则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增减或修改。 三、边防检查收费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收据,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 四、对收费通知中规定的以人民币结算的收费项目,当交款单位或个人主动交纳可兑换外币时,要按银行汇率结算;收费通知中规定交纳外币的项目,应使用外汇结算。 五、证件费由核发证件的边防机关在发证时收取;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由边防检查站向提出检查、监护要求的单位收取。 六、边防检查收费由公安部边防局负责实施,边防检查收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入统一上缴公安部边防局,支出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安排,用于::(一)边防检查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开支;(二)与收费工作有关的各项开支.如印制收费证件、票据等;(三)补助业务费不是等开支.边防检查收费严禁用于滥发奖金、补贴;严禁用于建造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开支。各收费单位要于每月终了十日内将上月收费通过银行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边防局〈处〉,同时按收费项目编表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边防局(处)要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汇缴公安部边防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南边防局(处)要编制边防检查收费的收支计划上报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边防局据此编制边防检查收费资金的专项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安排下达。年度执行中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执行情况,年度终了要编报决算,结余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七、各收费单位要加强对边防检查收费的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收费证件和收据要加强保管;收取的现金、外币要交给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单独设立收支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办法,公安部边防局将在制定边防检查收费管理细则时作出规定。各级边防检查部门要教育本单位的办证、收费人员严格执行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贪污、隐瞒、坐支、挪用所收的资金。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有上述情况以及伪造、使用假收费证件、票据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违反边防检查收费规定,拒不缴纳规费的单位或个人,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有外汇收入的收费单位,其外汇留成及管理使用办法另行下达。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零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公安部边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