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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
承诺汇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
人(即开证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人(受益人)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
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目前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采用
信用证结算货款,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
(1)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它是开证行
与受益人(出口人)以及其他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贸易合同只是进
出口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与贸易合同完全无关,
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但要受信用证各项条款的约束。
(2)遵守“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原则。开证行只有在“单据
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否则,银行对于不符合
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可以拒绝接受。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六个:第一,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
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第二,受开证申请人委托
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
行。第三,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
通知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第四,受益人, 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
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第五,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
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第六,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以上六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支付程序表明。
说明:
(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
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
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将印签核对,确认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
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
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等。
(2)对货物的要求: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
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4)对单据的要求:主要单据有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
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书等等),运输单据及保险单据,另外还有其他单
据,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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